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3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489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黎惠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489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99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被告犯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是否執行完畢,均係以所定之應執行刑全部執行完畢為斷。其在定應執行刑之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而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是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該罪宣告之刑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298 號判決即同此見解。又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三、再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犯偽造文書等數罪,分別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有各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而受刑人行為時之刑法第41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 月者,亦適用之。」,民國98年1 月21日修正公布,98年9 月1 日起施行之同法第41條第1 項、第8 項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第1 項至第3 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 個月者,亦適用之。」,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99年1 月1 日起施行之同法第41條第1 項、第8 項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第1 項至第4 項及第7 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比較修正前後及中間時法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99年1 月1 日施行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應適用修正後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規定,定其折算標準。

四、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雖於97年5 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惟尚未與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揆諸上開說明,附表編號1 之罪所處之刑尚未執行完畢,仍應與附表編號2 、3 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除附表編號3 之犯罪日期應更正為「96.4.10 」外,其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 款,99年1 月1 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法 官 黎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489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