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9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96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99年執聲字第25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時間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 至6 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10月、編號8 至9 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吳維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