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62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分別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先後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附表編號11號所示之犯罪日期應更正為97年12月17日),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上開說明,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莊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