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68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易字第688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即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000 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王沛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