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審智訴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審智訴字第10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40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台灣培生教育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東華書局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商約翰威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劍橋大學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依同法第100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等於99年10月11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附於本院卷第14頁至第19頁),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刑事第一庭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