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審智訴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審智訴字第11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家民 選任辯護人 簡榮宗律師 張復鈞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40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全華圖書有限公司、臺灣培生教育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合記圖書出版社、臺灣東華書局股份有限公司、前程企業管理有限公司、高立圖書有限公司、美商麥格羅希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商聖智學習亞洲私人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及歐亞書局有限公司等告訴被告陳家民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依同法第100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已據告訴人等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乙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5頁),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王沛雷 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