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審簡字第125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審簡字第125 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律師侯傑中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4607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98年度審訴字第1031號),本院合議庭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易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連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明知他人向其借用名義登記為虛設公司負責人,該他人可能以該公司名義虛偽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予其他公司行號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幫助其他公司行號逃漏稅捐,仍於民國91年1 月4 日前之不詳時間,應某姓名、年籍不詳之陳姓成年男子之邀,在其工作地點即臺北火車站內,由甲○○交付其國民身分證影本予該成年男子,並在該成年男子提供之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登記申請書負責人蓋章欄上簽名,同意擔任來如興資訊有限公司(為虛設行號,下稱來如興公司,設臺北縣汐止市○○路286 巷3 號2 樓)之負責人,而於91年1 月4 日辦理公司設立登記,成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甲○○明知來如興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予如附表所示公司,仍於附表所示期間,與該成年男子共同基於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由甲○○將來如興公司之空白統一發票及發票章交予該成年男子,任由該成年男子於上開公司內,以來如興公司名義,連續虛開如附表所示性質上屬會計憑證之不實統一發票共138 張(合計新臺幣〈下同〉95,026,545元)後,分別交付予附表所示43家公司,以此方式幫助附表其中編號2 至6、9至13、16至21、23至32、34至40所示等33家公司將所取得之前開不實統一發票共103 張作為該等公司之進項憑證,於申報該等發票所屬月份之營業稅時,藉以扣抵該等公司之銷項稅額,進而幫助該等公司分別逃漏如附表所示營業稅(合計3,700,069 元,又按營業稅以每2 個月為一期申報乙次,該等公司每次申報行為,即構成一次犯罪,故犯罪次數如附表所示),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稅捐稽核徵收及稅捐管理之正確性。 二、本件犯罪事實之證據如下: ㈠、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行(參見本院卷第14頁),核與起訴書所載證據相符,堪認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 ㈡、證人陳美玉之證詞。 ㈢、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及附件之營業商號使用統一發票申請書、房屋租賃契約書、營業稅查核案件查詢作業進銷交易對象明細及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等件。 三、新舊法比較適用 ㈠、按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關於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罰則規定於95年5 月24日修正施行,修正前規定罰則為「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為「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以修正前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 條亦經修正,詳後述),應適用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規定。 ㈡、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刑法第2 條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 條本身雖經修正,但該條文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逕適用裁判時之刑法第2 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又比較新舊法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後,再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處斷,而不得一部割裂分別適用不同之新舊法(最高法院24年度上字第4634號判例意旨、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 月1 日起施行,茲就修正前後比較分述如下: ⒈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1 元(銀元)以上。」,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規定,以銀元1 元折算新臺幣3 元,故修正前刑法規定罰金之最低數額為新臺幣3 元;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新臺幣1,000 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修正後刑法規定罰金之最低數額提高為新臺幣1000元;又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罪,其罰金刑之最高數額,於上開規定修正後並無不同,惟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所定罰金刑最低數額,既較修正前提高,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適用對被告有利之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之規定。 ⒉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而修正後第28條規定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揆諸本條修正理由,係界定共同正犯參與類型,而將陰謀共同正犯及預備共同正犯排除於修正後條文所規定之正犯之外,足見修正後共同正犯之可罰性要件之範圍業經限縮,乃屬行為可罰性要件之變更,自應比較新舊法,經比較修正前後規定之結果,應認修正後之法律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至修正後刑法第31條第1 項但書,雖增列得減輕其刑之規定,惟對具商業負責人身分之被告並無適用,該修正並未較有利於被告。 ⒊修正後刑法業已刪除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是刑法修正後,行為人之數行為犯同一罪名,即須分論併罰。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應以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連續犯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⒋修正前刑法第55條有關「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之牽連犯規定,業經修正刪除,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比較修正前、後之刑法規定,自以修正前刑法論以牽連犯一罪,較修正後刑法一罪一罰以數罪論有利於被告。 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有關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規定,95年7 月1 日起施行之刑法修正為:「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而依修正前同條項(「得以銀元1 元以上3 元以下折算1 日,易科罰金」)及98年4 月29日廢止前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 倍折算1 日,則係以銀元100 元至300 元折算1 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幣值後,以新臺幣300 元至900 元折算1 日。是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自以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⒍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以適用修正前刑法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自應整體適用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四、論罪科刑 ㈠、按統一發票乃營利事業本身有權自行製存,用以證明銷貨入帳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或記入帳冊,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前段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同條項款後段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記入帳冊罪,該罪性質上原即含有業務登載不實之本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核被告甲○○所為,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公訴意旨認被告尚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7條第1 項第1 款公司負責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容有誤會(詳後述)。被告與姓名年籍不詳之陳姓成年男子間,就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就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該成年男子係無身分之人而與有該身分之被告共同實施犯罪,依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 項之規定,亦應為共同正犯,公訴意旨未就被告上開犯行與該成年男子論以共同正犯,核屬疏漏,併此指明。又被告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而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之行為,及多次提供不實發票予納稅義務人公司幫助逃漏營業稅,而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罪之行為,均時間密接,復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各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各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再被告所犯連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係為遂行前開連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之目的而為之,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 條規定,從刑度較重之連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公訴意旨認應予分論併罰,尚有未洽,亦併此指明。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原僅簡略記載「持交予榮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華杉股份有限公司、日頌行國際有限公司、勳達國際有限公司、翔閔興有限公司、巧創國際有限公司、梅因斯貿易有限公司、迦慶實業有限公司、瀚樺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得睿文化事業有限公司、三商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廣浩實業有限公司、鴻京有限公司、龍騰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等40家公司行號作為進項憑證」等語,並未具體指出所謂「等40家公司」,究係指何40家公司,由起訴書內容亦無法辨明;另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原亦記載來如興公司另自百順達貿易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行號,收取不實統一發票60紙,金額合計93,921,0 00 元,充當來如興公司進項憑證並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而行使之,並認被告此部分另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7條第1 項第1 款公司負責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惟上開部分均業經蒞庭實行公訴檢察官於本院99年1 月11日準備程序中當庭更正如下:「㈠被告所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1 38張,交付對象為榮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43家公司(各該公司名稱如98年度他字第3055號卷第10頁至第11頁所載),其中103 張被華杉股份有限公司等33家公司持以充當進項憑證申報營業稅額,用以扣抵銷項稅額,合計逃漏營業稅 3,700,069 元;㈡來如興公司本身為虛設行號,此由來該所開立之支票百分之九十九以上均遭人持以逃漏營業稅可證,所以起訴書中關於來如興公司向12公司取得不實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該公司營業稅部分,並不另外構成逃漏稅捐罪,起訴書引用法條所載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7條第1 項第1 款部分,應屬贅載,至於起訴法條所載刑法第216 條、第 215 條部分,亦應一併刪除。」,基於檢察一體原則,應以蒞庭實行公訴檢察官到庭更正後之上開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為公訴意旨所認本件起訴之犯罪事實及應適用之法條,附此敘明。 ㈢、爰審酌被告以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方式,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不僅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果,影響交易秩序,亦損及稅捐之公平性及正確性甚鉅,犯罪所生危害非輕,被告犯後於本院審理中終能坦承犯行,尚見悔意,並考量其僅係人頭負責人,對該公司並無實際管理地位之參與犯罪情節程度,且無證據證明其事後獲得任何利益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又被告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規定之減刑條件,爰依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減其宣告刑2 分之1 如主文所示,並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及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等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檢察官、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 項、第56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廢止前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紜瑋到庭執行準備程序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刑事第一庭法 官 吳祚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15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新台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不實銷項發票去│開立不實│發票號碼 │不實銷項發│不實銷項發票總│幫助逃漏營業稅│所犯逃│ │號│向廠商 │發票期間│ │票之張數 │金額(新臺幣)│額(新臺幣) │漏營業│ │ │ │ │ │ │ │ │稅罪數│ ├─┼───────┼────┼─────┼─────┼───────┼───────┼───┤ │1 │榮季科技股份有│91年4 月│LZ00000000│5張 │7,460,700元 │無(未持以申報│ │ │ │限公司 │ │LZ00000000│ │ │) │ │ │ │ │ │LZ00000000│ │ │ │ │ │ │ │ │LZ00000000│ │ │ │ │ │ │ │ │LZ00000000│ │ │ │ │ ├─┼───────┼────┼─────┼─────┼───────┼───────┼───┤ │2 │華杉股份有限公│91年8月 │NX00000000│14張 │8,331,750元 │416,588元 │ 1罪 │ │ │司 │ │NX00000000│ │ │ │ │ │ │ │ │NX00000000│ │ │ │ │ │ │ │ │NX00000000│ │ │ │ │ │ │ │ │NX00000000│ │ │ │ │ │ │ │ │NX00000000│ │ │ │ │ │ │ │ │NX00000000│ │ │ │ │ │ │ │ │NX00000000│ │ │ │ │ │ │ │ │NX00000000│ │ │ │ │ │ │ │ │NX00000000│ │ │ │ │ │ │ │ │NX00000000│ │ │ │ │ │ │ │ │NX00000000│ │ │ │ │ │ │ │ │NX00000000│ │ │ │ │ │ │ │ │NX00000000│ │ │ │ │ ├─┼───────┼────┼─────┼─────┼───────┼───────┼───┤ │3 │日頌行國際有限│91年4 月│LZ00000000│4張 │1,533,500元 │76,675元 │ 1罪 │ │ │公司 │ │LZ00000000│ │ │ │ │ │ │ │ │LZ00000000│ │ │ │ │ │ │ │ │LZ00000000│ │ │ │ │ ├─┼───────┼────┼─────┼─────┼───────┼───────┼───┤ │4 │勳達國際有限公│91年6月 │MY00000000│15張 │1,1047,000元 │552,350元 │ 1罪 │ │ │司 │ │MY00000000│ │ │ │ │ │ │ │ │MY00000000│ │ │ │ │ │ │ │ │MY00000000│ │ │ │ │ │ │ │ │MY00000000│ │ │ │ │ │ │ │ │MY00000000│ │ │ │ │ │ │ │ │MY00000000│ │ │ │ │ │ │ │ │MY00000000│ │ │ │ │ │ │ │ │MY00000000│ │ │ │ │ │ │ │ │MY00000000│ │ │ │ │ │ │ │ │MY00000000│ │ │ │ │ │ │ │ │MY00000000│ │ │ │ │ │ │ │ │MY00000000│ │ │ │ │ │ │ │ │MY00000000│ │ │ │ │ │ │ │ │MY00000000│ │ │ │ │ ├─┼───────┼────┼─────┼─────┼───────┼───────┼───┤ │5 │翔閔興有限公司│91年3 月│LZ00000000│10張 │5,527,400元 │267,370元 │ 1罪 │ │ │ │至4月 │LZ00000000│ │ │ │ │ │ │ │ │LZ00000000│ │ │ │ │ │ │ │ │LZ00000000│ │ │ │ │ │ │ │ │LZ00000000│ │ │ │ │ │ │ │ │LZ00000000│ │ │ │ │ │ │ │ │LZ00000000│ │ │ │ │ │ │ │ │LZ00000000│ │ │ │ │ │ │ │ │LZ00000000│ │ │ │ │ │ │ │ │LZ00000000│ │ │ │ │ ├─┼───────┼────┼─────┼─────┼───────┼───────┼───┤ │6 │巧創國際科技有│91年2 月│LA00000000│18張 │34,057,200元 │1,702,860元 │ 1罪 │ │ │限公司 │ │LA00000000│ │ │ │ │ │ │ │ │LA00000000│ │ │ │ │ │ │ │ │LA00000000│ │ │ │ │ │ │ │ │LA00000000│ │ │ │ │ │ │ │ │LA00000000│ │ │ │ │ │ │ │ │LA00000000│ │ │ │ │ │ │ │ │LA00000000│ │ │ │ │ │ │ │ │LA00000000│ │ │ │ │ │ │ │ │LA00000000│ │ │ │ │ │ │ │ │LA00000000│ │ │ │ │ │ │ │ │LA00000000│ │ │ │ │ │ │ │ │LA00000000│ │ │ │ │ │ │ │ │LA00000000│ │ │ │ │ │ │ │ │LA00000000│ │ │ │ │ │ │ │ │LA00000000│ │ │ │ │ │ │ │ │LA00000000│ │ │ │ │ │ │ │ │LA00000000│ │ │ │ │ ├─┼───────┼────┼─────┼─────┼───────┼───────┼───┤ │7 │梅因斯貿易有限│91年4 月│LZ00000000│21張 │12,149,350元 │無(未持以申報│ │ │ │公司 │ │LZ00000000│ │ │) │ │ │ │ │ │LZ00000000│ │ │ │ │ │ │ │ │LZ00000000│ │ │ │ │ │ │ │ │LZ00000000│ │ │ │ │ │ │ │ │LZ00000000│ │ │ │ │ │ │ │ │LZ00000000│ │ │ │ │ │ │ │ │LZ00000000│ │ │ │ │ │ │ │ │LZ00000000│ │ │ │ │ │ │ │ │LZ00000000│ │ │ │ │ │ │ │ │LZ00000000│ │ │ │ │ │ │ │ │LZ00000000│ │ │ │ │ │ │ │ │LZ00000000│ │ │ │ │ │ │ │ │LZ00000000│ │ │ │ │ │ │ │ │LZ00000000│ │ │ │ │ │ │ │ │LZ00000000│ │ │ │ │ │ │ │ │LZ00000000│ │ │ │ │ │ │ │ │LZ00000000│ │ │ │ │ │ │ │ │LZ00000000│ │ │ │ │ │ │ │ │LZ00000000│ │ │ │ │ │ │ │ │LZ00000000│ │ │ │ │ ├─┼───────┼────┼─────┼─────┼───────┼───────┼───┤ │8 │迦慶實業有限公│91年8 月│NX00000000│1張 │47,160元 │無(未持以申報│ │ │ │司 │ │ │ │ │) │ │ ├─┼───────┼────┼─────┼─────┼───────┼───────┼───┤ │9 │瀚樺資訊科技科│91年2 月│LA00000000│2張 │1,314,000元 │65,700元 │ 1罪 │ │ │技有限公司 │ │LA00000000│ │ │ │ │ ├─┼───────┼────┼─────┼─────┼───────┼───────┼───┤ │10│得睿文化事業有│91年6 月│MY00000000│1張 │200,000元 │10,000元 │ 1罪 │ │ │限公司 │ │ │ │ │ │ │ ├─┼───────┼────┼─────┼─────┼───────┼───────┼───┤ │11│三商證券投資顧│91年6 月│MY00000000│4張 │2,200,000元 │110,000元 │ 1罪 │ │ │問股份有限公司│ │MY00000000│ │ │ │ │ │ │ │ │MY00000000│ │ │ │ │ │ │ │ │MY00000000│ │ │ │ │ ├─┼───────┼────┼─────┼─────┼───────┼───────┼───┤ │12│廣浩實業有限公│91年8 月│NX00000000│1張 │725,714元 │36,286元 │ 1罪 │ │ │司 │ │ │ │ │ │ │ ├─┼───────┼────┼─────┼─────┼───────┼───────┼───┤ │13│鴻京有限公司 │91年4 月│LZ00000000│1張 │112,000元 │5,600元 │ 1罪 │ ├─┼───────┼────┼─────┼─────┼───────┼───────┼───┤ │14│瓏騰國際貿易有│91年4 月│LZ00000000│1張 │72,500元 │無(未持以申報│ │ │ │限公司 │ │ │ │ │) │ │ ├─┼───────┼────┼─────┼─────┼───────┼───────┼───┤ │15│一達汽車貨運股│91年8 月│NX00000000│1張 │45,000元 │無(未持以申報│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16│力元汽材實業有│91年6 月│MY00000000│2張 │800,000元 │4,000元 │ 1罪 │ │ │限公司 │ │MY00000000│ │ │ │ │ ├─┼───────┼────┼─────┼─────┼───────┼───────┼───┤ │17│全偟企業有限公│91年8 月│NX00000000│1張 │48,000元 │2,400元 │ 1罪 │ │ │司 │ │ │ │ │ │ │ ├─┼───────┼────┼─────┼─────┼───────┼───────┼───┤ │18│泓通實業有限公│91年6 月│MY00000000│1張 │197,500元 │9,875元 │ 1罪 │ │ │司 │ │ │ │ │ │ │ ├─┼───────┼────┼─────┼─────┼───────┼───────┼───┤ │19│騰偉企管顧問有│91年8 月│NX00000000│2張 │2,431,000元 │121,550元 │ 1罪 │ │ │限公司 │ │NX00000000│ │ │ │ │ ├─┼───────┼────┼─────┼─────┼───────┼───────┼───┤ │20│廣泉油品有限公│91年6 月│MY00000000│4張 │1,038,000元 │51,900元 │ 1罪 │ │ │司 │ │MY00000000│ │ │ │ │ │ │ │ │MY00000000│ │ │ │ │ │ │ │ │MY00000000│ │ │ │ │ ├─┼───────┼────┼─────┼─────┼───────┼───────┼───┤ │21│祥技實業股份有│91年6 月│MY00000000│2張 │528,000元 │26,400元 │ 1罪 │ │ │限公司 │ │MY00000000│ │ │ │ │ ├─┼───────┼────┼─────┼─────┼───────┼───────┼───┤ │22│富可力有限公司│91年4 月│LZ00000000│2張 │520,000元 │無(未持以申報│ │ │ │ │ │LZ00000000│ │ │) │ │ ├─┼───────┼────┼─────┼─────┼───────┼───────┼───┤ │23│裕榮汽車修理行│91年8 月│NX00000000│1張 │100,000元 │5,000元 │ 1罪 │ │ │ │ │ │ │ │ │ │ ├─┼───────┼────┼─────┼─────┼───────┼───────┼───┤ │24│立泉汽車材料有│91年8 月│NX00000000│1張 │100,000元 │5,000元 │ 1罪 │ │ │限公司 │ │ │ │ │ │ │ ├─┼───────┼────┼─────┼─────┼───────┼───────┼───┤ │25│宜晉通運股份有│91年8 月│NX00000000│1張 │60,000元 │3,000元 │ 1罪 │ │ │限公司 │ │ │ │ │ │ │ ├─┼───────┼────┼─────┼─────┼───────┼───────┼───┤ │26│新展汽車材料行│91年8 月│NX00000000│1張 │150,000元 │7,500元 │ 1罪 │ ├─┼───────┼────┼─────┼─────┼───────┼───────┼───┤ │27│穩太企業社 │91年8 月│NX00000000│1張 │40,000元 │2,000元 │ 1罪 │ ├─┼───────┼────┼─────┼─────┼───────┼───────┼───┤ │28│宜倫有限公司 │91年8 月│NX00000000│1張 │150,000元 │7,500元 │ 1罪 │ ├─┼───────┼────┼─────┼─────┼───────┼───────┼───┤ │29│益福運輸股份有│91年8 月│NX00000000│1張 │70,000元 │3,500元 │ 1罪 │ │ │限公司 │ │ │ │ │ │ │ ├─┼───────┼────┼─────┼─────┼───────┼───────┼───┤ │30│誌勤有限公司 │91年8 月│NX00000000│4張 │2,200,000元 │110,000元 │ 1罪 │ │ │ │ │NX00000000│ │ │ │ │ │ │ │ │NX00000000│ │ │ │ │ │ │ │ │NX00000000│ │ │ │ │ ├─┼───────┼────┼─────┼─────┼───────┼───────┼───┤ │31│良安汽車材料行│91年7 月│NX00000000│1張 │50,000元 │2,500元 │ 1罪 │ ├─┼───────┼────┼─────┼─────┼───────┼───────┼───┤ │32│正隆汽車材料行│91年8 月│NX00000000│1張 │80,000元 │4,000元 │ 1罪 │ ├─┼───────┼────┼─────┼─────┼───────┼───────┼───┤ │33│上強貿易有限公│91年8 月│NX00000000│1張 │70,000元 │無(未持以申報│ │ │ │司 │ │ │ │ │) │ │ ├─┼───────┼────┼─────┼─────┼───────┼───────┼───┤ │34│巨成企業社 │91年6 月│MY00000000│1張 │100,000元 │5,000元 │ 1罪 │ ├─┼───────┼────┼─────┼─────┼───────┼───────┼───┤ │35│益倫堂汽車修配│91年8 月│NX00000000│1張 │45,000元 │2,250元 │ 1罪 │ │ │場 │ │ │ │ │ │ │ ├─┼───────┼────┼─────┼─────┼───────┼───────┼───┤ │36│一順汽車修配場│91年8 月│NX00000000│1張 │56,000元 │2,800元 │ 1罪 │ ├─┼───────┼────┼─────┼─────┼───────┼───────┼───┤ │37│楨祥汽車配件商│91年8 月│NX00000000│2張 │53,300元 │2,665元 │ 1罪 │ │ │行 │ │NX00000000│ │ │ │ │ ├─┼───────┼────┼─────┼─────┼───────┼───────┼───┤ │38│詔筌有限公司 │91年8 月│NX00000000│1張 │504,000元 │25,200元 │ 1罪 │ ├─┼───────┼────┼─────┼─────┼───────┼───────┼───┤ │39│吉隆汽車材料行│91年8 月│NX00000000│1張 │112,000元 │5,600元 │ 1罪 │ ├─┼───────┼────┼─────┼─────┼───────┼───────┼───┤ │40│傳翔砂石行 │91年8 月│NX00000000│1張 │40,000元 │2,000元 │ 1罪 │ ├─┼───────┼────┼─────┼─────┼───────┼───────┼───┤ │41│華新貨櫃股份有│91年8 月│NX00000000│1張 │32,000元 │無(未持以申報│ │ │ │限公司 │ │ │ │ │) │ │ ├─┼───────┼────┼─────┼─────┼───────┼───────┼───┤ │42│不詳公司 │91年4 月│LZ00000000│1張 │578,471元 │無(未持以申報│ │ │ │ │ │ │ │ │) │ │ ├─┼───────┼────┼─────┼─────┼───────┼───────┼───┤ │43│不詳公司 │91年8 月│NX00000000│1張 │50,000元 │無(未持以申報│ │ │ │ │ │ │ │ │) │ │ ├─┴───────┴────┴─────┼─────┼───────┼───────┴───┤ │以上合計 │138張 │95,026,545 元 │實際幫助逃漏營業稅之公│ │ │ │ │司為33家、發票張數為10│ │ │ │ │3 張、逃漏營業稅額為3,│ │ │ │ │700,069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