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自字第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自字第8號
- 自訴人
- 德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乙○○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甲○○等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2 項、第329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未委任律師行之,提起自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第2 項之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