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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自字第8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雷雯華王沛雷吳祚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自字第8號

自訴人
德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甲○○等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2 項、第329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未委任律師行之,提起自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第2 項之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

法 官 王沛雷

法 官 吳祚丞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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