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5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審訴字第588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吳忠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緝字第207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已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載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乙○○自民國95年2 月15日起,擔任址設花蓮縣吉安鄉○○○街163 巷12號1 樓之尚德行商號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其明知尚德行實際上並無銷貨與如附表各編號所示營業人之營業事實,竟基於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於95年7 月至同年10月間,填製性質上屬會計憑證之不實統一發票(各開立時間、張數、銷售金額及稅額均詳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使用。嗣如附表各編號所示營業人持前開統一發票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而行使之,憑以扣抵銷項稅額,而以此不當之方法幫助該等公司、商號逃漏營業稅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373,584 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資料管理正確性及課稅公平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向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為告發後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28頁背面、第30頁背面),核與證人即仙明有限公司(下稱仙明公司)負責人陳貴輝、金燦興商號負責人莊順昌、惟揚企業社負責人邱建銘、奇聖石業有限公司(下稱奇聖公司)負責人張明誌、金燦興商號會計葉秀凡各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相符(分見甲○偵緝卷第31至36頁、第53至57頁),並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尚德行營利事業資料查詢表、營業人設立登記查簽表、花蓮縣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登記申請書、營業人稅籍異動通報單、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報表、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營業人逾期未自動報繳營業稅欠稅催繳通知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花蓮縣分局96年4 月16日北區國稅花縣三字第0960002017號函、96年5 月10日北區國稅花縣三字第0960002506號函、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查核清單、奇聖公司及金燦興商號取得尚德行虛開發票逃漏稅捐之公文、奇聖公司、金燦興商號及仙明公司之承諾書、奇聖公司之轉帳傳票、支票、營業稅補徵申請書、仙明公司及惟揚企業社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稅選案查核報告表、惟揚企業社之統一發票扣抵聯明細表、營業稅補徵申請書、營業稅繳款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各1 份等影本在卷可查(分見稽查卷第1 至7 頁、第16頁、第18頁、第20至22頁、第30至31頁、第33至36頁、第38至39頁、第42至43頁、第63至66頁、第71至73頁、第75至80頁、第85頁、第87至90頁、第97至102 頁、第112 至113 頁、第115 至117 頁及第121 頁),足見被告前述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6792號、94年度臺非字第98號判決要旨參照)。查,被告乙○○為尚德行負責人,即屬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其明知尚德行於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期間並無銷貨與如附表各編號所示營業人之事實,卻填製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復交由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並持以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款,而幫助該等營業人之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捐。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被告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係於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幫助逃漏稅捐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僅論以一罪。被告所犯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與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2 罪間,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重論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之一罪,公訴人認被告所犯上開2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恐有誤會,應予更正。爰審酌被告為商業負責人,竟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幫助逃漏稅捐金額達1,373,584 元,所為影響稅捐機關稽徵審核稅額之正確性,暨犯罪後於本院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本件被告之犯罪時間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就前揭所宣告之刑減為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學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刑事第一庭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 一、奇聖石業有限公司 ┌──┬──────┬────┬───────┬───────┬─────┐ │編號│發票字軌號碼│開立日期│買受人 │銷售額 │稅額 │ │ │ │ │ │(新臺幣) │(新臺幣)│ ├──┼──────┼────┼───────┼───────┼─────┤ │ 1 │NU00000000 │95年7月 │奇聖公司 │1萬7,000元 │850元 │ ├──┼──────┼────┼───────┼───────┼─────┤ │ 2 │NU00000000 │95年7月 │奇聖公司 │35萬元 │1 萬7,500 │ │ │ │ │ │ │元 │ ├──┼──────┼────┼───────┼───────┼─────┤ │ 3 │NU00000000 │95年7月 │奇聖公司 │60萬元 │3萬元 │ ├──┼──────┼────┼───────┼───────┼─────┤ │ 4 │NU00000000 │95年7月 │奇聖公司 │15萬5,000 元 │7,750元 │ ├──┼──────┼────┼───────┼───────┼─────┤ │ 5 │PU00000000 │95年9月 │奇聖公司 │110萬元 │5萬5,000元│ ├──┼──────┼────┼───────┼───────┼─────┤ │ 6 │PU00000000 │95年10月│奇聖公司 │60萬元 │3萬元 │ ├──┼──────┼────┼───────┼───────┼─────┤ │ 7 │PU00000000 │95年10月│奇聖公司 │55萬元 │2萬7,500元│ ├──┴──────┴────┴───────┴───────┴─────┤ │銷售額合計:337 萬2,000 元 │ │稅額合計:16萬8,600 元 │ └────────────────────────────────────┘ 二、仙明有限公司 ┌──┬──────┬────┬───────┬───────┬─────┐ │編號│發票字軌號碼│開立日期│買受人 │銷售額 │稅額 │ │ │ │ │ │(新臺幣) │(新臺幣)│ ├──┼──────┼────┼───────┼───────┼─────┤ │ 1 │NU00000000 │95年7月 │仙明公司 │16萬元 │8,000元 │ ├──┼──────┼────┼───────┼───────┼─────┤ │ 2 │NU00000000 │95年7月 │仙明公司 │14萬元 │7,000元 │ ├──┴──────┴────┴───────┴───────┴─────┤ │銷售額合計:30萬元 │ │稅額合計:1 萬5,000元 │ └────────────────────────────────────┘ 三、金燦興商號 ┌──┬──────┬────┬───────┬───────┬─────┐ │編號│發票字軌號碼│開立日期│買受人 │銷售額 │稅額 │ │ │ │ │ │(新臺幣) │(新臺幣)│ ├──┼──────┼────┼───────┼───────┼─────┤ │ 1 │NU00000000 │95年7月 │金燦興商號 │130萬元 │6萬5,000元│ ├──┼──────┼────┼───────┼───────┼─────┤ │ 2 │NU00000000 │95年7月 │金燦興商號 │160 萬5,000 元│8萬250元 │ ├──┼──────┼────┼───────┼───────┼─────┤ │ 3 │NU00000000 │95年7月 │金燦興商號 │186 萬5,000 元│9萬3,250元│ ├──┼──────┼────┼───────┼───────┼─────┤ │ 4 │NU00000000 │95年8月 │金燦興商號 │245 萬2,381 元│12萬2,619 │ │ │ │ │ │ │元 │ ├──┼──────┼────┼───────┼───────┼─────┤ │ 5 │NU00000000 │95年8月 │金燦興商號 │98萬6,000 元 │4萬9,300元│ ├──┼──────┼────┼───────┼───────┼─────┤ │ 6 │NU00000000 │95年8月 │金燦興商號 │124 萬8,000 元│6萬2,400元│ ├──┼──────┼────┼───────┼───────┼─────┤ │ 7 │NU00000000 │95年8月 │金燦興商號 │146 萬5,600 元│7萬3,280元│ ├──┼──────┼────┼───────┼───────┼─────┤ │ 8 │PU00000000 │95年9月 │金燦興商號 │96萬8,900 元 │4萬8,445元│ ├──┼──────┼────┼───────┼───────┼─────┤ │ 9 │PU00000000 │95年9月 │金燦興商號 │71萬5,000 元 │3萬5,750元│ ├──┼──────┼────┼───────┼───────┼─────┤ │ 10 │PU00000000 │95年10月│金燦興商號 │185萬元 │9 萬2,500 │ │ │ │ │ │ │元 │ ├──┼──────┼────┼───────┼───────┼─────┤ │ 11 │PU00000000 │95年10月│金燦興商號 │194 萬5,000 元│9萬7,250元│ ├──┼──────┼────┼───────┼───────┼─────┤ │ 12 │PU00000000 │95年10月│金燦興商號 │205萬元 │10萬2,500 │ │ │ │ │ │ │元 │ ├──┼──────┼────┼───────┼───────┼─────┤ │ 13 │PU00000000 │95年10月│金燦興商號 │168萬800元 │8萬4,040元│ ├──┼──────┼────┼───────┼───────┼─────┤ │ 14 │PU00000000 │95年10月│金燦興商號 │120萬元 │6萬元 │ ├──┼──────┼────┼───────┼───────┼─────┤ │ 15 │PU00000000 │95年10月│金燦興商號 │60萬元 │3萬元 │ ├──┼──────┼────┼───────┼───────┼─────┤ │ 16 │PU00000000 │95年10月│金燦興商號 │20萬元 │1萬元 │ ├──┼──────┼────┼───────┼───────┼─────┤ │ 17 │PU00000000 │95年10月│金燦興商號 │60萬 │3萬元 │ ├──┴──────┴────┴───────┴───────┴─────┤ │銷售金額合計:2,273萬1,681元 │ │稅額合計:113 萬6,584 元 │ └────────────────────────────────────┘ 四、惟揚企業社 ┌──┬──────┬────┬───────┬───────┬─────┐ │編號│發票字軌號碼│開立時間│買受人 │銷售額 │稅額 │ │ │ │ │ │(新臺幣) │(新臺幣)│ ├──┼──────┼────┼───────┼───────┼─────┤ │ 1 │NU00000000 │95年7月 │惟揚企業社 │7萬元 │3,500元 │ ├──┼──────┼────┼───────┼───────┼─────┤ │ 2 │NU00000000 │95年8月 │惟揚企業社 │5萬8,000元 │2,900元 │ ├──┼──────┼────┼───────┼───────┼─────┤ │ 3 │NU00000000 │95年8月 │惟揚企業社 │9萬元 │4,500元 │ ├──┼──────┼────┼───────┼───────┼─────┤ │ 4 │NU00000000 │95年8月 │惟揚企業社 │10萬元 │5,000元 │ ├──┼──────┼────┼───────┼───────┼─────┤ │ 5 │NU00000000 │95年8月 │惟揚企業社 │10萬元 │5,000元 │ ├──┼──────┼────┼───────┼───────┼─────┤ │ 6 │PU00000000 │95年10月│惟揚企業社 │20萬元 │1萬元 │ ├──┼──────┼────┼───────┼───────┼─────┤ │ 7 │PU00000000 │95年10月│惟揚企業社 │10萬元 │5,000元 │ ├──┼──────┼────┼───────┼───────┼─────┤ │ 8 │PU00000000 │95年10月│惟揚企業社 │25萬元 │1萬2,500元│ ├──┼──────┼────┼───────┼───────┼─────┤ │ 9 │PU00000000 │95年10月│惟揚企業社 │10萬元 │5,000元 │ ├──┴──────┴────┴───────┴───────┴─────┤ │銷售金額合計:106 萬8,000 元 │ │稅額合計:5 萬3,400 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