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06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063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99年執聲字第71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時間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吳維雅
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 1 │ 2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1月 ││ │ │ │├───────┼─────────┼─────────┤│犯罪日期 │97.10.21 │98.03.16 │├───────┼─────────┼─────────┤│偵查 (自訴) 機│士林地檢97年度毒偵│士林地檢98年度毒偵││關年度及案號 │字第2424 號 │字第1169號 ││ │ │ │├───┬───┼─────────┼─────────┤│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 ├───┼─────────┼─────────┤│最 後│案號 │98年度審訴字第117 │98年度審訴字第619 ││ │ │號 │號 ││事實審├───┼─────────┼─────────┤│ │判決日│98.03.19 │98.10.30 ││ │期 │ │ │├───┼───┼─────────┼─────────┤│ │法院 │士林地院 │臺灣高院 ││ ├───┼─────────┼─────────┤│ │案號 │98年度審訴字第117 │99年度上訴字第157 ││確 定│ │號 │號(未經事實審) ││判 決├───┼─────────┼─────────┤│ │判決確│98.04.13 │99.02.22 ││ │定日期│ │ │├───┴───┼─────────┼─────────┤│是否為得易科罰│ 否 │ 否 ││金之案件 │ │ │├───────┼─────────┼─────────┤│備註 │士林地檢98年度執字│士林地檢99年度執字││ │第2282號 │第1321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