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4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43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分別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先後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其中編號1 至3 號所示之罪所宣告之刑,業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6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在案),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上開說明,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莊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