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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57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杜惠錦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57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31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法 官 杜惠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57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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