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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減字第18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莊明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減字第18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

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99年度聲減字第1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犯罪時間,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且經分別判處如附表各編號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茲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受刑人甲○○於附表各編號所列日期,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悉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列減刑條件,應依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各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

三、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同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刑法於94年1 月7 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 月1 日施行,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而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應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項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本件受刑人刑法施行前犯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則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並未較有利於受刑人,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茲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之罪,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條件,爰依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予以減刑,再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四、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欣怡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年2月        │     有期徒刑4月          │
├───────┼─────────────┼─────────────┤
│   犯罪日期   │      93年2月底           │      93年4月2日          │
├───────┼─────────────┼─────────────┤
│偵查 (自訴)機 │士林地檢93年度偵字第4747號│士林地檢93年度毒偵字第934 │
│關年度及案號  │                          │號                        │
├──┬────┼─────────────┼─────────────┤
│最後│ 法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    ├────┼─────────────┼─────────────┤
│事實│ 案號   │   93年度訴字第455號      │   93年度易字第704號      │
│    ├────┼─────────────┼─────────────┤
│審  │判決日期│      93年9 月14日        │      93年11月16號        │
├──┼────┼─────────────┼─────────────┤
│    │ 法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確定├────┼─────────────┼─────────────┤
│    │ 案號   │   93年度訴字第455號      │   93年度易字第704號      │
│判決├────┼─────────────┼─────────────┤
│    │判決確定│                          │                          │
│    │日    期│      93年10月25日        │      93年12月13日        │
├──┴────┼─────────────┼─────────────┤
│所犯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1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
│              │第4 項                    │項                        │
├───────┼─────────────┼─────────────┤
│合於96年罪犯減│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
│刑條例        │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2月        │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備         註 │士林地檢93年度執字第3039號│士林地檢94年度執字第30號  │
│              │(94年執緝字第221號)     │(94年執緝字第238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減字第18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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