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64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新仕達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乙○○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黃佩琦律師 蕭萬龍律師 陳志峯律師 被 告 新葳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選任辯護人 黃佩琦律師 蕭萬龍律師 張百欣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8870、15753號、99年度偵字第50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新仕達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新葳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係址設臺北市內湖區○○○路○段296 巷34號被告新仕達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新仕達公司)之登記及實際負責人,亦為址設臺北市內湖區○○○路○ 段296 巷36號被告新葳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下稱新葳公司 ,原登記負責人為被告乙○○之配偶賴小玲,另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民國99年5 月26日變更登記為被告乙○○)之實際負責人,長期從事保健食品及化妝品之批發銷售。其明知藥品若未依藥事法第39條規定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獲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為同法第22條第1 項第2 款所定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禁藥,竟基於輸入禁藥之犯意,自97年2 月間起,以被告新仕達公司名義分批從加拿大輸入如附表所示之膠囊,且明知含有如附表所示應以藥物管理之西藥成分,屬藥事法第6 條所定之藥品,仍基於販賣禁藥之犯意,委由三儷食品有限公司及德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分裝後,再指示不知情之業務員,以被告新仕達公司或被告新葳公司名義,對外以保健食品銷售。先後於:㈠97年11月13日及不詳時間,由不知情之業務員陳信宏以每盒新臺幣(下同)880 元及不詳之價格,將簡單膠囊10盒及不詳數量之標緻膠囊,販售予不知情之臺北市士林區○○○路5 巷5 號1 樓麗森藥局負責人甲○○;㈡98年5 月7 日及不詳時間,由不知情之業務員黃千玲以每罐1,580 元及不詳之價格,將愛羨膠囊3 罐及不詳數量之標緻膠囊,販售予不知情之臺南市○○區○○路3 段19號美約藥局負責人丙○○及其他不詳之藥局負責人。嗣先後經:㈠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下稱衛生局)人員於97年11月25日,在麗森藥局現場稽查而查獲;㈡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下稱嘉義市調查站)人員於98年7 月14日上午10時許,持搜索票在美約藥局、被告新仕達公司及被告新葳公司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編號2 至5 之膠囊,因認被告乙○○涉犯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輸入禁藥罪嫌、同法第83條第1 項販賣禁藥罪嫌,被告新仕達公司、被告新葳公司分別應依同法第87條規定科以罰金之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有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已於91年2 月8 日修正公布,修正後同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更有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足參。 三、公訴人認被告等人分別涉有前開犯行,無非以被告乙○○供述、證人賴小玲、陳信宏、黃千玲、甲○○、丙○○之證詞、被告新仕達公司及新葳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公示查詢列印、被告新葳公司送貨單、請款單、被告新仕達公司出貨單、美約藥局庫存資料一覽表、衛生局97年11月25日食品檢查現場紀錄表、嘉義市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保管字第3563、4461號扣押物品清單、被告新仕達公司輸入One Day One 簡單膠囊之進口報單、衛生局97年12月15日檢驗報告、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下稱藥檢局)98年8 月12日藥檢參字第0980014952號檢驗報告書、衛生局98年6 月10日北市衛藥食字第09835308600 號函暨所附檢驗報告(起訴書誤載為98年6 月19日函文)、藥檢局98年8 月26日藥檢參字第0980015894號檢驗報告書、行政院衛生署(下稱衛生署)98年9 月2 日衛署藥字第0980025069號函暨所附結果說明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97年度偵字第344 號不起訴處分書暨全部卷證資料、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99年2 月11日肆字第0994301526號函暨所附被告新仕達公司申請進口資料,及扣案如附表所示含西藥成分之禁藥等為其論據。訊之被告乙○○雖不否認為被告新仕達公司、被告新葳公司實際負責人,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產品為其以被告新仕達公司名義進口,亦有以被告新仕達公司、被告新葳公司名義分別販售給麗森藥局、美約藥局等情,惟堅詞否認有何輸入禁藥、販賣禁藥犯行,辯稱:其係依據該產品之加拿大廠商NEW AGE 公司所提供之產品明細來輸入、販售,該明細中並無西藥成分,也依法向衛生署作檢驗登記,產品進口後賣給消費者之前,也有送到檢驗室去做檢驗,能做的都做了,不知道為何會有產品被檢驗出含西藥成分,其認為先前遭檢舉由桃園地檢署偵查之案件,可能跟網路上有人販售仿冒之產品有關,而且其並不知該案件之偵查結果為何,如果其明知產品含西藥成分,就不會用自己的名字來進口、販售這些產品了等語。 四、經查: ㈠被告新葳公司於97年5 月26日設立登記,負責人原登記為被告乙○○之妻賴小玲,直至99年5 月26日變更為被告乙○○,然被告新葳公司與由被告乙○○擔任負責人之被告新仕達公司實則均由被告乙○○負責經營,從事保健食品及化妝品之批發銷售之業務;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乙○○以被告新仕達公司名義向行政院衛生署申請查驗後進口,嗣分別經衛生局於97年11月25日於麗森藥局稽查查獲及嘉義市調查站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分別於美約藥局及被告新仕達公司與被告新葳公司前開公司址搜索扣得(附表所示之物經抽驗後剩餘數量詳如本院99年10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所附勘驗筆錄);且其中附表編號1 、3 之膠囊分別係被告新仕達公司業務員陳信宏販售予麗森藥局甲○○,及由被告新仕達公司業務員黃千玲交由美約藥局丙○○寄售等情,均為被告乙○○所不否認,核與證人即被告新葳公司原登記負責人賴小玲、證人陳信宏、黃千玲、甲○○、丙○○證述相符(見第15753 號偵查卷第119 至127 、159 至165 頁、本院卷第144 頁反面至第147 頁反面、第150 頁至第152 頁反面),並有被告新仕達公司及新葳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公示查詢列印、被告新葳公司出貨予麗森藥局之送貨單、被告新葳公司向美約藥局請款之請款單、被告新仕達公司出貨予美約藥局之出貨單、美約藥局庫存資料一覽表、衛生局97年11月25日食品檢查現場紀錄表、嘉義市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保管字第3563、4461號扣押物品清單、被告新仕達公司輸入簡單膠囊之進口報單、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99年2 月11日肆字第09943015260 號函所附被告新仕達公司申請進口之明細資料、衛生署99年8 月20日署授食字第0990043511號函所附衛署食字第0960410401號(OneDay One簡單膠囊) 、衛署食字第0960402392號(Fitcare美得適膠囊) 、衛署食字第0970402900號(Beautee標緻膠囊) 等查驗登記案檔案資料、衛生署99年10月6 日署授食字第0990056865號函所附衛署食字第0970401613號(V+Power 活力王膠囊) 之查驗登記案檔案資料、衛生局99年10月14日北市衛藥食字第09942870800 號函暨所附檢查工作日記表、麗森藥局進貨單及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禁藥等可稽(見第8870號偵查卷第23、25、29、81、82頁、第15753 號偵查卷第19、149 至152 頁、第2946號他字卷第57、58、87-1頁、本院卷第64-1至97、99至108 、181 至183 頁),先予認定。 ㈡又附表經衛生局於麗森藥局稽查抽驗及嘉義市調查站於美約藥局、被告新仕達公司、被告新葳公司處搜索扣得之膠囊經隨機抽樣後送驗,分別檢出如附表檢驗結果一欄所示之Sibutramine 、Desmethylsibutramine、Piperidenafil 等成分,而此等所驗出之成分均係屬藥品管理,且附表所示含各該西藥成分之膠囊均未經衛生署核准等情,亦有衛生局97年12月15日檢驗報告、藥檢局98年8 月12日藥檢參字第0980014952號函暨所附檢驗報告書、藥檢局98年8 月26日藥檢參字第0980015894號函暨所附檢驗報告書、衛生署98年9 月2 日衛署藥字第0980025069號函暨所附判定結果說明表等附卷可參(見第8870號偵查卷第20、77、78頁、第15753 號偵查卷第20至25頁),亦足認定。 ㈢檢察官以被告乙○○、被告新仕達公司早於95年7 月間因遭查獲所代理進口之「Prettie 美元素」膠囊含Sibutramine 西藥成分而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11488 號為不起訴處分,復於97年2 月間因遭查獲所代理進口之「Beautee 標緻膠囊」含Sibutramineanalogue (即Desmethylsibutramine)成分而經同一地檢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344 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該二不起訴處分書可參(見本院卷第109 至112 頁),指被告乙○○主觀上應預見自同一公司即加拿大NEW AGE 公司所進口之產品可能含有西藥成分卻仍進口如附表所示之含各該西藥成分膠囊,並予販賣,應已該當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輸入禁藥罪嫌、第83條第1 項販賣禁藥罪嫌等語。惟依上開二不起訴處分書理由欄一之函送意旨內容均係由民眾檢具產品向衛生署藥檢局檢舉者,並非衛生主管機關或檢警機關依法稽查或搜索扣得而得確認所檢驗產品來源確係來自於被告乙○○所經營之被告新仕達公司,有該二不起訴處分書可佐,並經本院調取前揭桃園地檢署97年度偵字第344 號全卷核閱無誤,被告乙○○、被告新仕達公司於該案中亦提出寄發予拍賣網站請求協助處理疑似仿冒產品事宜之存證信函為辯而爭執該案中經檢出含西藥成分產品之來源,則被告乙○○前開辯以其當時認為遭查獲之產品係網路上販售仿冒其公司之產品,並非其公司所進口之產品等詞,是否屬實,或僅係被告乙○○卸責之詞?已有再予探究之虞,是檢察官以前開不起訴處分書直指被告乙○○知悉附表所示之膠囊分別含有各該西藥成分並輸入、販賣,尚屬有疑。㈣又嘉義市調查站前開於被告新葳公司處搜索扣得之膠囊雖有如附表2 、3 、4 、5 所示之檢驗結果,如前所述,然其中同時遭查扣,名稱亦為「One Day One 簡單膠囊」(編號1-4 ),批號亦與附表編號2 經檢出含西藥成分之膠囊係相同批號80130 之膠囊經藥檢局檢驗則係未檢出西藥成分,亦有前開嘉義市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及藥檢局藥檢參字第0980015894號函文可參,則何以同時進口之相同批號、相同名稱之膠囊經搜索扣案檢驗後會有如前所述之不同檢驗結果? ㈤另被告等人提出被告新葳公司於97年5 月27日、98年4 月8 日將「V +Power 活力王膠囊」、「One Day One 簡單膠囊」(批號80130 )送檢驗結果,分別未檢出各類壯陽類成分藥物、Sibutramine 成分,另販售被告新仕達公司、被告新葳公司所進口、經銷產品之招安藥局(與弘昌藥師藥局、博登新埔藥局均為同一負責人)、千福藥品有限公司分別於98年4 月7 日、98年4 月8 日將「One Day One 簡單膠囊」、「Beautee 標緻膠囊」送檢驗結果,亦未檢出常見摻加於減肥產品之藥物(包括Sibutramine )成分之檢驗報告,欲證明其等輸入、販賣附表所示之膠囊事先已盡檢驗之能事,事後亦經各藥局送驗,不知何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膠囊會含各西藥成分等情,有昭信標準檢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昭信公司)97年6 月4 日、98年4 月14日檢驗結果報告書、華友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友公司)98年4 月14日檢驗報告、超微量工業安全實驗室99年4 月16日檢驗報告在卷(見本院99年度審訴字第308 號卷第59、36、38頁),另證人即招安藥局、弘昌藥師藥局、博登新埔藥局負責人張添宏亦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有向被告新仕達公司、被告新葳公司訂購簡單膠囊、愛羨膠囊、標緻膠囊等產品,簡單膠囊與標緻膠囊之成分、效用相同,但包裝與價格不同,因為標緻膠囊比較貴,一般人比較不會願意嘗試,在進貨前,業務也有提供實驗室之檢驗報告給其看,但並未留存;因為購買簡單膠囊之客人回頭買的機率很高,而且有提到效用比較好,所以有自行取上架之其中2 盒簡單膠囊送去昭信公司就常見之減肥藥品所含西藥成分做檢驗等詞(見本院卷第155 至157 頁),且經本院當庭核對證人張添宏所提出之出貨單、托運單原本與被告等所提出相符,其上記載「LOT NO:80130 」,亦即證人張添宏所送驗之「One Day One 簡單膠囊」批號亦為80130 ,有該出貨單、托運單可稽(見本院卷第40、41頁),而檢察官對於上開檢驗報告之證據能力並無意見(見本院卷第24頁),僅指稱上開各項檢驗均係私家檢驗,且證人張添宏係在向被告新仕達公司之業務員詢問何以客人表示簡單膠囊之效用很好,會不會有問題之後的下一批進貨,才取貨送驗,被告乙○○、被告新仕達公司、被告新葳公司自有機會在送貨時送交不含西藥成分之產品給證人張添宏以供其送驗,故均不足以為有利於被告等人之認定等語。然本件被告乙○○經檢察官起訴之行為係「輸入」、「販賣」,則被告究係以如何之方式進口如附表所示之物,而可以使得所進口之相同物品,甚至係同一批號物品可以有含有西藥成分及不含西藥成分之不同,並使被告乙○○一方面可以提供不含西藥成分之物予檢驗單位檢驗,或供藥局持以委託檢驗單位檢驗,一方面則販賣含有西藥成分之物給藥局供其等販售予一般消費者? ㈥檢察官復以依進口資料顯示,被告乙○○以被告新仕達公司名義於97年2 月17日進口批號「80130 」、有效期限「00000000」之「One Day One 簡單膠囊」1 萬顆,但嘉義市調查站於98年7 月14日在被告新仕達公司、被告新葳公司處搜索扣得批號「80130 」、有效期限「00000000」共有1 萬2,780 顆,加計在美約藥局寄售之3 瓶、63顆(已售出1 瓶,餘42顆)、在麗森藥局之10盒、100 顆(已出售5 盒,餘50顆),數量遠超過被告新仕達公司名義所進口之數量,顯係被告乙○○進口無批號及有效期限之散裝膠囊,並利用包裝成盒或瓶裝時,將合於規定之批號打印在含有西藥成分之藥品外盒或瓶罐上等語。然如依檢察官前開論述,則被告乙○○輸入之產品顯然有合於規定不含西藥成分之膠囊,及含有西藥成分之膠囊二種,且係利用合法之輸入行為始能有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明細資料足以讓被告乙○○利用以為打印、包裝加以混充,如此,被告乙○○輸入含西藥成分之禁藥行為之時間及其方式是否即為檢察官所提出之進口資料所顯示者,實有疑義。 ㈦檢察官再以前開不同之檢驗結果應可認定被告乙○○在以被告新仕達公司名義輸入後到販售給消費者此段過程中,上下其手,將違法商品混入合法商品內販售等語。然檢察官所指「混入」之行為究係指被告乙○○輸入部分合法商品、部分違法商品後加以混入?又或係指被告乙○○於輸入合法商品後另行摻入各該經檢出之西藥成分?如係前者,檢察官應進一步舉證說明被告乙○○在各次之輸入行為中究係何時、何次進口之物係屬禁藥,而非泛指被告乙○○以被告新仕達公司名義所進口之與附表相同名稱之膠囊之行為均係輸入禁藥行為,如前㈥所述;又若係後者,則被告乙○○之行為顯然並非「輸入禁藥」,則其是否另涉製造之行為,非本案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無從併予審酌。 ㈧末查,被告乙○○主觀上是否知悉所輸入如附表所示之膠囊係含各該西藥成分之禁藥而予輸入?又被告乙○○所輸入之物部分含有西藥成分,部分未含西藥成分,是否於輸入之時即有不同?如此,則何時、何次所輸入之膠囊係屬禁藥?均有疑義,如前所述,是既無法認定被告乙○○主觀上知悉為禁藥而予輸入,則其以被告新仕達公司、被告新葳公司名義販賣予麗森藥局甲○○、美約藥局丙○○或其他藥局之時,是否知悉所販賣者含有西藥成分,亦同有疑。 五、綜上所述,如附表所示被告乙○○以被告新仕達公司名義所進口之物及分別以被告新仕達公司、被告新葳公司販賣予麗森藥局、美約藥局之膠囊雖均檢出含如附表所示未經核准之西藥成分,然同經搜索扣押之相同名稱、同一批號之「One Day One 簡單膠囊」及被告等人自行送驗暨其等所販賣對象之藥局自行送驗之相同名稱之「One Day One 簡單膠囊」、「V +Power 活力王膠囊」、「Beautee 標緻膠囊」等均未檢出如附表所示未經核准之西藥成分,則被告乙○○主觀上是否確實知悉附表所示之物分別含各未經核准之西藥成分?又如被告乙○○確實知悉,則何以相同名稱,甚至相同批號之膠囊會有如上之不同檢驗結果?就此部分,檢察官所舉前開證據均尚無從釋疑,不能證明被告乙○○確實涉及上開輸入禁藥、販賣禁藥犯行,從而,被告新仕達公司、被告新葳公司亦不能依藥事法第87條規定科以罰金刑,均不能使本院得有罪之確信,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證被告等人確有公訴人所指犯行,不能證明被告等人犯罪,自應均為被告等人無罪判決之諭知。 六、檢察官雖於本院審理中依前開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99年2 月11日肆字第09943015260 號函所附被告新仕達公司申請進口之明細資料更正被告等人之犯罪時間應從95年10月間起,而擴張犯罪事實(見本院卷第144 頁)。惟按訴訟繫屬後,可否就起訴事實為擴張,應視是否為同一案件而定,本件檢察官起訴部分既經本院判決無罪,如前所述,自無從與檢察官擴張之此部分犯罪事實生裁判上或實質上一罪之關係,此部分犯罪事實既未經檢察官起訴,非起訴效力所及,本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意旨,本院無從併予審酌,應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亦併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恭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張明儀 法 官 黎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附表: ┌──┬───────┬──────────┬───────┬──────┐ │編號│ 品名 │ 檢驗結果 │ 檢驗報告文號 │ 備註 │ ├──┼───────┼──────────┼───────┼──────┤ │ 1 │One Day One 簡│檢出Sibutramine成分 │1.臺北市政府衛│麗森藥局抽驗│ │ │單膠囊 │ │ 生局97年12月│2盒 │ │ │ │ │ 15日檢驗報告│ │ │ │ │ │2.行政院衛生署│ │ │ │ │ │ 藥物食品檢驗│ ││ │ │ │ │ 局98年8月12 │ │ │ │ │ │ 日藥檢參字第│ │ │ │ │ │ 0000000000號│ │ │ │ │ │ 檢驗報告書 │ │ ├──┼───────┼──────────┼───────┼──────┤ │ 2 │One Day One 簡│檢出Desmethylsibutra│行政院衛生署藥│新仕達公司查│ │ │單膠囊 │mine成分 │物食品檢驗局98│扣2,420顆 │ │ │ │ │年8月26日藥檢 │新葳公司查扣│ │ │ │ │參字第09800158│2,800顆 │ │ │ │ │94號檢驗報告書│ │ ├──┼───────┼──────────┼───────┼──────┤ │ 3 │Fitbody愛羨膠 │檢出Desmethylsibutra│行政院衛生署藥│美約藥局查扣│ │ │囊 │mine成分 │物食品檢驗局98│21顆裝2瓶 │ │ │ │ │年8月26日藥檢 │新葳公司查扣│ │ │ │ │參字第09800158│4,410顆 │ │ │ │ │94號檢驗報告書│ │ ├──┼───────┼──────────┼───────┼──────┤ │ 4 │V+Power活力王│檢出Piperidenafil成 │行政院衛生署藥│新葳公司查扣│ │ │膠囊 │分 │物食品檢驗局98│280顆 │ │ │ │ │年8月26日藥檢 │ │ │ │ │ │參字第09800158│ │ │ │ │ │94號檢驗報告書│ │ ├──┼───────┼──────────┼───────┼──────┤ │ 5 │Beautee標緻膠 │檢出Desmethylsibutra│行政院衛生署藥│新仕達公司查│ │ │囊 │mine成分 │物食品檢驗局98│扣7,790顆 │ │ │ │ │年8月26日藥檢 │新葳公司查扣│ │ │ │ │參字第09800158│扣9,177顆 │ │ │ │ │94號檢驗報告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