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89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丑○○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4798 號),被告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丑○○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表五所示之物,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起訴書(如附件,不含附表)之記載,並補充暨更正如下: (一)事實部分: 1、丑○○冒用其母子○○○名義申辦信用卡之消費暨預借現金日期、地點、金額,均詳如本判決附表一、二所示,申辦中國信託信用卡之時間則為民國85年8 月26日(起訴書誤載為92年9 月8 日);另行使胞兄癸○○之身分證影本而向臺北富邦銀行申辦附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消費使用並預借現金之日期、地點、金額,詳如本判決附表三所示;又冒名申辦之信用卡卡號更正如附表五編號1 所示。 2、丑○○行使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另有癸○○部分。 3、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六、七行「此部分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部分,追訴權時效已完成」等語應予刪除。 (二)證據部分:如本判決附表一至三「證據一覽」欄所示。二、查本件被告丑○○所犯者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業已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本案之審理。 三、按刑法第343 條親屬間詐欺罪,親屬關係之認定,應以行為人與被害人間之法律關係為斷,本罪之被害人包括被施用詐術者及財產或利益受損害者,在被施用詐術與財產或利益受損害者同屬一人時,即指被詐欺而交付財產或利益之人;在被施用詐術者與財產或利益受損害者非同屬一人時,因本罪所保護之法益為財產法益,應以財產或利益直接受損害者與行為人間之關係為斷。茲查被告冒用母親子○○○、胞兄癸○○名義申辦信用卡消費暨預借現金,子○○○、癸○○為被害人固無疑義,惟特約商店、發卡銀行亦為相關犯行之被害人,是以本案被害人子○○○、癸○○雖未提出告訴,檢察官仍得依法追訴,並無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之問題。 四、論罪科刑: (一)刑法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1 日施行(下稱新法;修正前刑法下稱舊法),新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法施行後,應適用新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本案被告行為在刑法修正前,新舊法比較詳如附表四所示。 (二)按在信用卡背面簽名欄簽名,自形式上觀察即足以表示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為消費時比對筆跡以確定是否為本人之用,亦即持有該信用卡即可在約定之商店消費,係私文書之一種(最高法院88年度臺上字第573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信用卡作為支付方法之交易行為,不論特約商店所使用之簽帳單係一式三聯或一式二聯,持卡人在特約商店已填妥交易標的及金額等應記載事項之簽帳單上簽名,即係表示持卡人承認有此交易行為之意思,該簽帳單之每一聯,自均屬有關權利義務證明之私文書,不因其用途不同而有異(最高法院89年度臺上字第5820號判決意旨參照)。行為人如於此私文書上偽簽署押,因複寫之故而於其他聯同有該偽簽署押,表示該等人消費之證明並持以行使,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另按無付款意思而冒用他人信用卡,於簽帳單上偽簽他人姓名(施用詐術),使特約商店陷於錯誤,誤以為行為人即係原持卡人,而交付行為人一定之財物,此一過程,核與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相符合,即當特約商店因誤信冒用持卡人為真正持卡人,而交付一定之財物,此財物交付行為本身,使特約商店喪失持有,妨害其使用財物本身之機能,即為損害,特約商店即是被害人,即使特約商店可從發卡銀行請求支付帳款,對其全體財產而言並無減少亦然,又按詐欺罪並不以被詐欺者與處分行為人同一為必要,只須被詐欺者處於有處分其財產之地位,而處分行為人有服從命令之義務,而為財產之處分,亦即財物之交付,仍受被詐欺者之意思支配;發卡銀行與特約商店間訂有契約,特約商店依契約負有對持有發卡銀行所發之信用卡之人刷卡購物時,交付財物之義務,亦即特約商店須依發卡銀行之指示而交付財物,特約商店亦可依契約向發卡銀行請領價款,嗣持卡人未依約於限期內清償買賣價金,發卡銀行雖係被害人,然行為人主觀上之犯意應係詐取所購買之貨物,並非發卡銀行預墊貨款之利益,且其施用詐術行騙之對象係特約商店之售貨人員,非發卡銀行,而特約商店亦因其所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是該當於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又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詐欺罪,為常見之電腦犯罪型態,鑑於目前社會自動付款或收費設備之應用,日益普遍,如以不正方法由此種設備取得他人之物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不特有損業者權益,而且破壞社會秩序,有加以處罰之必要;且慮及在以機器為行為對象之情形,由於機器完全依據程式語言之指令,就一定程序予以處理,無所謂受欺罔致生錯誤之情形,是行為人對機器所為之類似詐欺行為,並不該當於刑法第339 條所規範之「詐術行為」,為彌補此一漏洞,刑法乃於86年10月8 日增訂第339 條之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有期徒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此後以不正方法利用自動付款設備取得財物之犯罪方式,因有別於一般施用詐術取得不法財物、利益之行為,在前開刑法條文增訂公布後,對於機器之不正行為,自無再適用刑法第339 條之餘地。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盜刷消費及書面預借現金)、同條第2 項詐欺得利(指刷卡消費取得非現實財物之利益)及第339 條之2 第1 項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由自動櫃員機預借現金)等罪。其偽造「子○○○」、「癸○○」署名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詐欺得利及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等行為,各時間緊接,方法各自相同,所犯各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出於概括犯意而為之,均為連續犯,應各依舊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均依法加重其刑。另被告所犯上開各罪間,有目的、方法間之牽連犯關係,應依舊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四)檢察官雖漏未就被告冒用癸○○名義申辦信用卡並消費暨預借現金部分提起公訴,惟此部分與上開論罪部分,或有目的、方法間之牽連犯關係,或有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罪名之連續犯等裁判上一罪關係,均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依法併予審理。另起訴書雖以被告冒用子○○○申辦匯豐銀行信用卡部分追訴權時效已完成,然追訴權時效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2 項參照),茲被告既係以概括犯意而連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追訴權時效應自行為終了(本案為95年3 月2 日)起算,自無追訴權時效完成之問題,公訴意旨容有誤會,惟此部分與上開論罪部分間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亦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依法併予審理。 (五)又刑法之自首,以對於未發覺之罪,向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自承犯罪,進而接受裁判為要件;而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犯罪,苟全部犯罪未被發覺前,行為人僅就其中一部分犯罪自首,仍生全部自首之效力。被告於犯罪未遭發覺前之97年9 月11日主動向檢察官自首犯行而願接受裁判,彼時雖未提及冒用癸○○名義申辦附卡之事實,然該行為係與冒用母親子○○○申辦信用卡以單一申請書同時為之,且於檢察官確認時坦承不諱,應認仍生全部自首之效力,而依舊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重而後減輕之。 (六)本院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註銷信用不良紀錄,竟圖以冒用母親、胞兄名義申辦信用卡之方式簽帳消費、預借現金,其所為對於金融秩序、被害人之信用危害非輕,惟慮及被告犯後坦承罪行,態度尚稱良好,且被害人子○○○、癸○○均當庭表示願意原諒被告,惟被告前於95年間經由最大債權銀行即匯豐銀行進行債務協商(以被害人子○○○之名義),然僅依約還款半年後即未繼續繳交,嗣於本案審理期間雖與富邦銀行、匯豐銀行、荷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達成還款協議,然並未依約按時還款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七)按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死刑減為無期徒刑;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20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未經判決確定者,於裁判時,減其宣告刑。依前項規定裁判時,應於判決主文同時諭知其宣告刑及減得之刑;又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依本條例規定減為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者,應於為減刑裁判時,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96年7 月16日施行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7 條、第9 條定有明文。本案被告犯罪日期在96年4 月24日以前,經本院宣告有期徒刑1 年,合於前揭減刑條件,應減為有期徒刑6 月,並依附表四之新舊法比較結果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八)附表五編號1 所示未扣案之被告冒名申辦之信用卡6 張,係屬被告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應連同各該信用卡背面偽造之署押宣告沒收。附表五編號2 至9 所示申請書,既經提出申請即屬發卡銀行檔存所有之物,惟其上由被告偽造之「子○○○」、「癸○○」署名,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至本案相關簽帳單,因未據扣案,亦無證據足認現仍存在而未滅失,為免將來執行困難,爰不就其上之偽造署名另為沒收之宣告。 五、適用之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210 條、第216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第339 條之2 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3 款、第219 條,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後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 條(廢止前已修正刪除),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紜瑋到庭執行職務。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刑事第四庭法 官 楊皓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向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朱俶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一 1.匯豐銀行消費明細 ┌───┬──────┬──────────────┬──────┬──────────────┐ │ 編號 │盜刷日期 │ 特約商店 │ 金額 │ 證據一覽 │ ├───┼──────┼──────────────┼──────┼──────────────┤ │ 1 │93年10月23日│同宏公司芝山加油站 │ 600│1. 被告丑○○之自白(偵查卷 │ ├───┼──────┼──────────────┼──────┤ 頁3至4、11至12、171至172 │ │ 2 │94年1月24日 │吉時金/ 無息最好稅合作金庫(│ 84,000│ 、審訴卷頁27至28、32至33 │ │ │ │書面預借現金) │ │ │ ├───┼──────┼──────────────┼──────┤ 、46至47、83、118背面至 │ │ 3 │94年4月29日 │先鮮漁港海鮮 │ 4,599│ 119、132背面) │ ├───┼──────┼──────────────┼──────┤2. 證人子○○○之證述(偵查 │ │ 4 │94年4月30日 │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基河 │ 600│ 卷頁86至88) │ ├───┼──────┼──────────────┼──────┤3. 證人余孝濱之供述(偵查卷 │ │ 5 │94年5月2日 │黑狗兄俱樂部 │ 957│ 頁174至175) │ ├───┼──────┼──────────────┼──────┤4. 匯豐銀行代理人壬○○之指 │ │ 6 │94年5月7日 │臺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造橋站│ 600│ 述(審訴卷頁32至33、47、 │ ├───┼──────┼──────────────┼──────┤ 82、118至119、133 ) │ │ 7 │94年5月7日 │中華企業社 │ 5,900│5. 匯豐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偵 │ ├───┼──────┼──────────────┼──────┤ 查卷頁 60) │ │ 8 │94年5月19日 │同宏公司芝山加油站 │ 600│6. 匯豐銀行消費明細影本(偵 │ ├───┼──────┼──────────────┼──────┤ 查卷頁63至79,其中頁63佐 │ │ 9 │94年5月23日 │頂好Wellcome延平店 │ 482│ 證編號1、頁66佐證編號2、 │ ├───┼──────┼──────────────┼──────┤ 頁70佐證編號3至9、頁71佐 │ │ 10 │94年6月1日 │頂好Wellcome延平店 │ 916│ 證編號10至14、頁72佐證編 │ ├───┼──────┼──────────────┼──────┤ 號15至24、頁73佐證25至27 │ │ 11 │94年6月3日 │雅苑粵菜海鮮樓股份有限公司 │ 3,309│ 、頁75佐證編號28至32、頁 │ ├───┼──────┼──────────────┼──────┤ 76佐證編號33至34、頁79佐 │ │ 12 │94年6月3日 │開普洋菸酒(股)公司 │ 1,000│ 證編號35) │ ├───┼──────┼──────────────┼──────┤7. 匯豐吉時金申請書影本(審 │ │ 13 │94年6月11日 │亞東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600│ 訴卷頁 141) │ ├───┼──────┼──────────────┼──────┤8. 編號24應為網路購物故無簽 │ │ 14 │94年6月15日 │橡木桶洋酒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 988│ 單(審訴卷頁118) │ │ │ │公司 │ │ │ ├───┼──────┼──────────────┼──────┤ │ │ 15 │94年7月10日 │山隆通運龍德站 │ 600│ │ ├───┼──────┼──────────────┼──────┤ │ │ 16 │94年7月10日 │幼獅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1,200│ │ ├───┼──────┼──────────────┼──────┤ │ │ 17 │94年7月10日 │海底園活海鮮 │ 1,500│ │ ├───┼──────┼──────────────┼──────┤ │ │ 18 │94年7月11日 │屈臣市-晴光分公司 │ 248│ │ ├───┼──────┼──────────────┼──────┤ │ │ 19 │94年7月13日 │梅村日本料理 │ 2,295│ │ ├───┼──────┼──────────────┼──────┤ │ │ 20 │94年7月16日 │橡木桶洋酒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 960│ │ │ │ │公司 │ │ │ ├───┼──────┼──────────────┼──────┤ │ │ 21 │94年7月16日 │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基河 │ 600│ │ ├───┼──────┼──────────────┼──────┤ │ │ 22 │94年7月18日 │頂好Wellcome孔廟店 │ 408│ │ ├───┼──────┼──────────────┼──────┤ │ │ 23 │94年7月24日 │神戶燒肉 │ 1,694│ │ ├───┼──────┼──────────────┼──────┤ │ │ 24 │94年7月24日 │innostream │ 8,600│ │ ├───┼──────┼──────────────┼──────┤ │ │ 25 │94年8月1日 │龜山島和溪料理 │ 2,240│ │ ├───┼──────┼──────────────┼──────┤ │ │ 26 │94年8月9日 │昕麗眼鏡行 │ 10,000│ │ ├───┼──────┼──────────────┼──────┤ │ │ 27 │94年8月12日 │天外天麻辣火鍋 │ 1,500│ │ ├───┼──────┼──────────────┼──────┤ │ │ 28 │94年10月2日 │帛延通信有限公司 │ 8,500│ │ ├───┼──────┼──────────────┼──────┤ │ │ 29 │94年10月6日 │韓江餐廳 │ 2,277│ │ ├───┼──────┼──────────────┼──────┤ │ │ 30 │94年10月13日│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基河 │ 800│ │ ├───┼──────┼──────────────┼──────┤ │ │ 31 │94年10月17日│大鼎活蝦餐廳股份有限公司重慶│ 1,110│ │ ├───┼──────┼──────────────┼──────┤ │ │ 32 │94年10月21日│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延平│ 10,984│ │ ├───┼──────┼──────────────┼──────┤ │ │ 33 │94年11月10日│嘉年華汽車旅館 │ 1,780│ │ ├───┼──────┼──────────────┼──────┤ │ │ 34 │94年11月13日│紅陽金流-一一一乙世界貨運 │ 5,000│ │ ├───┼──────┼──────────────┼──────┤ │ │ 35 │95年1月25日 │遠傳電信-苗栗中正特約服務中 │ 6,600│ │ │ │ │心 │ │ │ ├───┼──────┴──────────────┼──────┤ │ │ 合計 │ │ 174,047│ │ └───┴─────────────────────┴──────┴──────────────┘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消費明細 ┌───┬──────┬──────────────┬──────┬──────────────┐ │ 編號 │盜刷時間 │ 受騙商店 │ 金額 │ 證據一覽 │ ├───┼──────┼──────────────┼──────┼──────────────┤ │ 1 │91年6月8日 │大葉高島屋生鮮超市 │ 199│1. 被告丑○○之自白(偵查卷 │ ├───┼──────┼──────────────┼──────┤ 頁3至4、11至12、97、審訴 │ │ 2 │91年7月25日 │中國信託郵購01-12 期 │ 498 X 12│ 卷頁27至28、46至47、83、 │ ├───┼──────┼──────────────┼──────┤ 118 背面至119、132背面) │ │ 3 │91年10月4日 │大葉高島屋百貨股份 │ 2,000│2. 證人子○○○之證述(偵查 │ ├───┼──────┼──────────────┼──────┤ 卷頁86至88) │ │ 4 │91年11月14日│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237│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人林 │ ├───┼──────┼──────────────┼──────┤ 建志、庚○○、辛○○、何 │ │ 5 │91年11月19日│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600│ 宣鋐、乙○○之指述(審訴 │ ├───┼──────┼──────────────┼──────┤ 卷頁 46、83、97、117背面 │ │ 6 │91年11月22日│LO CHIU VIETNAMESE RES │ 3,584│ 至119、133) │ ├───┼──────┼──────────────┼──────┤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申 │ │ 7 │91年11月22日│LO CHIU VIETNAMESE RES │ 478│ 請書(偵查卷頁 17) │ ├───┼──────┼──────────────┼──────┤5. 中國信託消費明細暨收費收 │ │ 8 │91年12月15日│大葉高島屋生鮮超市 │ 36│ 據收執表(審訴卷頁 139) │ ├───┼──────┼──────────────┼──────┤6. 中國信託大葉高島屋百貨聯 │ │ 9 │92年1月8日 │臺灣大哥大-大同重慶北 │ 10,688│ 名卡申請書(偵查卷頁102)│ ├───┼──────┼──────────────┼──────┤7. 中國信託信用卡消費明細( │ │ 10 │92年1月8日 │遠傳電信費用 │ 1,002│ 偵查卷頁103至144,其中頁 │ ├───┼──────┼──────────────┼──────┤ 103佐證編號1、頁105至116 │ │ 11 │92年1月9日 │大葉高島屋速食區 │ 480│ 佐證編號2、頁107佐證編號 │ ├───┼──────┼──────────────┼──────┤ 3、頁108佐證編號4至7、頁 │ │ 12 │92年1月9日 │華泰旅遊(喜泰臺北) │ 11,000│ 109佐證編號8、頁110佐證編│ ├───┼──────┼──────────────┼──────┤ 號9至15、頁111佐證編號16 │ │ 13 │92年1月20日 │祝福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800│ 至19及21至22、頁113佐證編│ ├───┼──────┼──────────────┼──────┤ 號20、頁112佐證編號23、頁│ │ 14 │92年1月28日 │亞東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500│ 113佐證編號24至26、頁114 │ ├───┼──────┼──────────────┼──────┤ 佐證編號27至29、頁115佐證│ │ 15 │92年1月28日 │大鼎活蝦餐廳股份有限公司重慶│ 925│ 編號30至35、頁116佐證編號│ ├───┼──────┼──────────────┼──────┤ 36、頁118佐證編號37至38、│ │ 16 │92年2月4日 │亞東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600│ 頁119佐證編號39及41、頁 │ ├───┼──────┼──────────────┼──────┤ 120佐證編號40、頁120至128│ │ 17 │92年2月7日 │中國石油淡海新市鎮站 │ 600│ 佐證編號42、頁127佐證編號│ ├───┼──────┼──────────────┼──────┤ 43至44、頁128佐證編號45、│ │ 18 │92年2月19日 │友力汽車商行 │ 378│ 頁131佐證編號46至48、頁 │ ├───┼──────┼──────────────┼──────┤ 132 佐證編號49至50、頁133│ │ 19 │92年2月19日 │亞東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600│ 佐證編號51至53、頁136佐證│ ├───┼──────┼──────────────┼──────┤ 編號54至57、頁137佐證編號│ │ 20 │92年2月26日 │中國信託郵購01-01 │ 299│ 58 至59、頁139佐證編號60 │ ├───┼──────┼──────────────┼──────┤ 至62 、頁140佐證編號63至 │ │ 21 │92年3月2日 │銢慶(嘉發)加油站 │ 800│ 64、頁143佐證編號65、頁 │ ├───┼──────┼──────────────┼──────┤ 144佐證編號66) │ │ 22 │92年3月4日 │大葉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134│8. 起訴狀所載簽單已逾調閱時 │ ├───┼──────┼──────────────┼──────┤ 效1年(審訴卷頁126) │ │ 23 │92年3月13日 │萬欣寵物用品商行 │ 700│ │ ├───┼──────┼──────────────┼──────┤ │ │ 24 │92年4月11日 │新竹百客士股份有限公司 │ 1,787│ │ ├───┼──────┼──────────────┼──────┤ │ │ 25 │92年4月21日 │新東洋股份有限公司 │ 89│ │ ├───┼──────┼──────────────┼──────┤ │ │ 26 │92年5月2日 │中國石油菜寮站 │ 800│ │ ├───┼──────┼──────────────┼──────┤ │ │ 27 │92年5月9日 │中華電信(股)公司臺灣 │ 3,190│ │ ├───┼──────┼──────────────┼──────┤ │ │ 28 │92年5月10日 │友力汽車商行 │ 1,809│ │ ├───┼──────┼──────────────┼──────┤ │ │ 29 │92年5月21日 │遠傳電信-線上繳款 │ 3,820│ │ ├───┼──────┼──────────────┼──────┤ │ │ 30 │92年6月9日 │昀的衣裳 │ 13,000│ │ ├───┼──────┼──────────────┼──────┤ │ │ 31 │92年6月20日 │正泰旅行社有限公司 │ 7,200│ │ ├───┼──────┼──────────────┼──────┤ │ │ 32 │92年6月24日 │輝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600│ │ ├───┼──────┼──────────────┼──────┤ │ │ 33 │92年6月25日 │臺亞石油(股)公司 │ 640│ │ ├───┼──────┼──────────────┼──────┤ │ │ 34 │92年6月26日 │特力翠豐股份有限公司 │ 399│ │ ├───┼──────┼──────────────┼──────┤ │ │ 35 │92年7月1日 │洋品有限公司 │ 30,840│ │ ├───┼──────┼──────────────┼──────┤ │ │ 36 │92年7月9日 │冠杰通訊 │ 5,768│ │ ├───┼──────┼──────────────┼──────┤ │ │ 37 │92年9月17日 │雪梨汽車旅館 │ 1,380│ │ ├───┼──────┼──────────────┼──────┤ │ │ 38 │92年10月2日 │高峰股份有限公司 │ 999│ │ ├───┼──────┼──────────────┼──────┤ │ │ 39 │92年10月8日 │中央產物保險-苗栗 │ 2,187│ │ ├───┼──────┼──────────────┼──────┤ │ │ 40 │92年10月23日│友力汽車商行 │ 1,700│ │ ├───┼──────┼──────────────┼──────┤ │ │ 41 │92年10月28日│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1,224│ │ ├───┼──────┼──────────────┼──────┤ │ │ 42 │92年11月24日│東森得易分期01-12 期 │ 230 X 12│ │ ├───┼──────┼──────────────┼──────┤ │ │ 43 │93年6月23日 │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600│ │ ├───┼──────┼──────────────┼──────┤ │ │ 44 │93年7月2日 │家樂福-天母店 │ 1,371│ │ ├───┼──────┼──────────────┼──────┤ │ │ 45 │93年7月28日 │遠傳電信-線上繳款 │ 3,131│ │ ├───┼──────┼──────────────┼──────┤ │ │ 46 │93年10月10日│臺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 500│ │ ├───┼──────┼──────────────┼──────┤ │ │ 47 │93年10月29日│麒條龍燒肉小吃店 │ 3,750│ │ ├───┼──────┼──────────────┼──────┤ │ │ 48 │93年11月3日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 707│ │ ├───┼──────┼──────────────┼──────┤ │ │ 49 │93年11月4日 │同宏公司芝山加油站 │ 600│ │ ├───┼──────┼──────────────┼──────┤ │ │ 50 │93年11月21日│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600│ │ ├───┼──────┼──────────────┼──────┤ │ │ 51 │93年12月3日 │橡木桶洋酒股份有限公司 │ 988│ │ ├───┼──────┼──────────────┼──────┤ │ │ 52 │93年12月10日│遠傳電信-三重店 │ 785│ │ ├───┼──────┼──────────────┼──────┤ │ │ 53 │93年12月12日│全國加油站-臺北交流道 │ 200│ │ ├───┼──────┼──────────────┼──────┤ │ │ 54 │94年3月14日 │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600│ │ ├───┼──────┼──────────────┼──────┤ │ │ 55 │94年3月14日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5,278│ │ ├───┼──────┼──────────────┼──────┤ │ │ 56 │94年3月16日 │麒條龍燒肉小吃店 │ 2,468│ │ ├───┼──────┼──────────────┼──────┤ │ │ 57 │94年3月27日 │亞東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600│ │ ├───┼──────┼──────────────┼──────┤ │ │ 58 │94年4月13日 │同宏公司芝山加油站 │ 600│ │ ├───┼──────┼──────────────┼──────┤ │ │ 59 │94年4月29日 │福爾摩沙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720│ │ ├───┼──────┼──────────────┼──────┤ │ │ 60 │94年6月4日 │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600│ │ ├───┼──────┼──────────────┼──────┤ │ │ 61 │94年6月5日 │橡木桶洋酒股份有限公司 │ 699│ │ ├───┼──────┼──────────────┼──────┤ │ │ 62 │94年6月15日 │雅苑奧菜海鮮樓股份有限公司 │ 319│ │ ├───┼──────┼──────────────┼──────┤ │ │ 63 │94年7月8日 │橡木桶洋酒股份有限公司 │ 988│ │ ├───┼──────┼──────────────┼──────┤ │ │ 64 │94年7月27日 │香港避風塘漁家料理 │ 2,088│ │ ├───┼──────┼──────────────┼──────┤ │ │ 65 │94年10月31日│大葉高島屋麵包甜點區 │ 1,650│ │ ├───┼──────┼──────────────┼──────┤ │ │ 66 │94年11月11日│川園餐廳 │ 1,160│ │ ├───┼──────┴──────────────┼──────┤ │ │ 合計 │ │ 153,810│ │ └───┴─────────────────────┴──────┴──────────────┘ 3.臺北富邦銀行消費明細 ┌───┬──────┬──────────────┬──────┬──────────────┐ │ 編號 │盜刷時間 │ 受騙商店 │ 金額 │ 證據一覽 │ ├───┼──────┼──────────────┼──────┼──────────────┤ │ 1 │92年12月29日│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基河 │ 600│1. 被告丑○○之自白(偵查卷 │ ├───┼──────┼──────────────┼──────┤ 頁3至4、11至12、審訴卷頁 │ │ 2 │93年1月6日 │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228│ 27至28、46至47、83、118 │ ├───┼──────┼──────────────┼──────┤ 背面至119、132背面) │ │ 3 │93年1月10日 │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基河 │ 600│2. 證人子○○○之證述(偵查 │ ├───┼──────┼──────────────┼──────┤ 卷頁86至88) │ │ 4 │93年1月20日 │全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府前│ 5,370│3. 台北富邦銀行代理人丙○○ │ ├───┼──────┼──────────────┼──────┤ 、戊○○之指述(審訴卷頁 │ │ 5 │93年1月23日 │亞東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400│ 47、83至84、132) │ ├───┼──────┼──────────────┼──────┤4. 子○○○之信用卡冒刷明細 │ │ 6 │93年1月24日 │亞東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600│ (審訴卷頁135) │ ├───┼──────┼──────────────┼──────┤5. 臺北富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 │ │ 7 │93年1月27日 │橡木桶洋酒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 988│ (偵查卷頁 22) │ │ │ │公司 │ │6. 臺北富邦銀行消費明細表( │ ├───┼──────┼──────────────┼──────┤ 偵查卷頁23至24,其中頁23 │ │ 8 │93年1月28日 │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基河 │ 600│ 佐證編號1至40、頁24佐證編│ ├───┼──────┼──────────────┼──────┤ 號41至61) │ │ 9 │93年2月4日 │萬有全刷羊肉 │ 2,030│7. 代理人提及癸○○消費簽單 │ ├───┼──────┼──────────────┼──────┤ 部分已經超過保存年限(審 │ │ 10 │93年2月7日 │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基河 │ 600│ 訴卷頁132下方) │ ├───┼──────┼──────────────┼──────┤ │ │ 11 │93年2月13日 │正泰旅行社有限公司 │ 12,300│ │ ├───┼──────┼──────────────┼──────┤ │ │ 12 │93年2月16日 │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基河 │ 600│ │ ├───┼──────┼──────────────┼──────┤ │ │ 13 │93年3月5日 │亞東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800│ │ ├───┼──────┼──────────────┼──────┤ │ │ 14 │93年3月8日 │長德有限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3,250│ │ ├───┼──────┼──────────────┼──────┤ │ │ 15 │93年4月4日 │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基河 │ 600│ │ ├───┼──────┼──────────────┼──────┤ │ │ 16 │93年4月15日 │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基河 │ 800│ │ ├───┼──────┼──────────────┼──────┤ │ │ 17 │93年4月17日 │友旺寵物商行 │ 1,360│ │ ├───┼──────┼──────────────┼──────┤ │ │ 18 │93年4月30日 │亞東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600│ │ ├───┼──────┼──────────────┼──────┤ │ │ 19 │93年5月3日 │萬旺寵物水族用品-福德店 │ 800│ │ ├───┼──────┼──────────────┼──────┤ │ │ 20 │93年5月3日 │全國加油站-文德店 │ 792│ │ ├───┼──────┼──────────────┼──────┤ │ │ 21 │93年5月3日 │新竹百客士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 1,014│ │ │ │ │公司 │ │ │ ├───┼──────┼──────────────┼──────┤ │ │ 22 │93年5月7日 │臺北喜來登大飯店 │ 3,498│ │ ├───┼──────┼──────────────┼──────┤ │ │ 23 │93年5月15日 │正泰旅行社有限公司 │ 18,700│ │ ├───┼──────┼──────────────┼──────┤ │ │ 24 │93年5月17日 │亞東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600│ │ ├───┼──────┼──────────────┼──────┤ │ │ 25 │93年5月23日 │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基河 │ 600│ │ ├───┼──────┼──────────────┼──────┤ │ │ 26 │93年6月2日 │梅村日本料理 │ 2,562│ │ ├───┼──────┼──────────────┼──────┤ │ │ 27 │93年6月2日 │橡木桶洋酒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 988│ │ │ │ │公司 │ │ │ ├───┼──────┼──────────────┼──────┤ │ │ 28 │93年6月5日 │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基河 │ 600│ │ ├───┼──────┼──────────────┼──────┤ │ │ 29 │93年6月21日 │七條龍燒肉小吃店 │ 4,000│ │ ├───┼──────┼──────────────┼──────┤ │ │ 30 │93年6月30日 │新嘉坡舞廳有限公司 │ 9,170│ │ ├───┼──────┼──────────────┼──────┤ │ │ 31 │93年7月18日 │麒條龍燒肉小吃店 │ 5,533│ │ ├───┼──────┼──────────────┼──────┤ │ │ 32 │93年7月21日 │橡木桶洋酒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 988│ │ │ │ │公司 │ │ │ ├───┼──────┼──────────────┼──────┤ │ │ 33 │93年8月5日 │橡木桶洋酒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 988│ │ │ │ │公司 │ │ │ ├───┼──────┼──────────────┼──────┤ │ │ 34 │93年8月6日 │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基河 │ 600│ │ ├───┼──────┼──────────────┼──────┤ │ │ 35 │93年8月8日 │麒條龍燒肉小吃店 │ 2,647│ │ ├───┼──────┼──────────────┼──────┤ │ │ 36 │93年8月10日 │洪聲通訊器材行 │ 11,100│ │ ├───┼──────┼──────────────┼──────┤ │ │ 37 │93年8月23日 │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基河 │ 600│ │ ├───┼──────┼──────────────┼──────┤ │ │ 38 │93年9月1日 │橡木桶洋酒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 988│ │ │ │ │公司 │ │ │ ├───┼──────┼──────────────┼──────┤ │ │ 39 │93年9月3日 │橡木桶洋酒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 988│ │ │ │ │公司 │ │ │ ├───┼──────┼──────────────┼──────┤ │ │ 40 │93年9月17日 │金成昌銀樓 │ 23,800│ │ ├───┼──────┼──────────────┼──────┤ │ │ 41 │93年9月17日 │聖原蔘藥行 │ 5,990│ │ ├───┼──────┼──────────────┼──────┤ │ │ 42 │93年9月25日 │同宏公司芝山加油站 │ 600│ │ ├───┼──────┼──────────────┼──────┤ │ │ 43 │93年9月29日 │亞東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600│ │ ├───┼──────┼──────────────┼──────┤ │ │ 44 │93年10月6日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727│ │ ├───┼──────┼──────────────┼──────┤ │ │ 45 │93年10月6日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1,452│ │ ├───┼──────┼──────────────┼──────┤ │ │ 46 │93年10月6日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748│ │ ├───┼──────┼──────────────┼──────┤ │ │ 47 │93年12月12日│山隆通運頭份站 │ 600│ │ ├───┼──────┼──────────────┼──────┤ │ │ 48 │93年12月26日│同宏公司芝山加油站 │ 600│ │ ├───┼──────┼──────────────┼──────┤ │ │ 49 │93年12月26日│萬旺寵物用品-士林 │ 1,230│ │ ├───┼──────┼──────────────┼──────┤ │ │ 50 │94年1月1日 │開普洋菸酒(股)公司 │ 1,300│ │ ├───┼──────┼──────────────┼──────┤ │ │ 51 │94年8月28日 │骨倉無煙燒烤 │ 658│ │ ├───┼──────┼──────────────┼──────┤ │ │ 52 │94年8月28日 │橡木桶洋酒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 988│ │ │ │ │公司 │ │ │ ├───┼──────┼──────────────┼──────┤ │ │ 53 │94年8月29日 │臺北國際飯店 │ 1,999│ │ ├───┼──────┼──────────────┼──────┤ │ │ 54 │94年9月2日 │橡木桶洋酒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 859│ │ │ │ │公司 │ │ │ ├───┼──────┼──────────────┼──────┤ │ │ 55 │94年9月4日 │里約歐義廚房 │ 814│ │ ├───┼──────┼──────────────┼──────┤ │ │ 56 │94年9月14日 │紅陽金流-乙世界貨運 │ 3,000│ │ ├───┼──────┼──────────────┼──────┤ │ │ 57 │94年9月17日 │天仁茶葉公司-信義路分公司 │ 800│ │ ├───┼──────┼──────────────┼──────┤ │ │ 58 │94年9月17日 │上閤屋餐廳有限公司 │ 3,072│ │ ├───┼──────┼──────────────┼──────┤ │ │ 59 │94年9月17日 │全國電子重慶門市 │ 790│ │ ├───┼──────┼──────────────┼──────┤ │ │ 60 │94年9月19日 │頂好Wellcome孔廟店 │ 300│ │ ├───┼──────┼──────────────┼──────┤ │ │ 61 │94年9月25日 │天成汽車拖吊股份有限公司 │ 2,100│ │ ├───┼──────┴──────────────┴──────┤ │ │ 合計 │ 153,109 │ │ └───┴────────────────────────────┴──────────────┘ 4.荷蘭銀行消費明細 ┌───┬──────┬──────────────┬──────┬──────────────┐ │ 編號 │盜刷時間 │ 受騙商店 │ 金額 │ 證據一覽 │ ├───┼──────┼──────────────┼──────┼──────────────┤ │ 1 │94年1月23日 │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基河 │ 600│1. 被告丑○○之自白(偵查卷 │ ├───┼──────┼──────────────┼──────┤ 頁3至4、11至12、審訴卷頁 │ │ 2 │94年1月31日 │東森購物第1 至18期(起訴書漏│ 374X18│ 27至28、46至47、83、118 │ │ │ │載第三期部分,另該次購物事後│ │ 背面至119、132背面) │ │ │ │辦理退貨,此筆金額業經被害銀│ │2. 證人子○○○之證述(偵查 │ │ │ │行扣除) │ │ 卷頁86至88) │ ├───┼──────┼──────────────┼──────┤3. 荷蘭銀行代理人己○○之指 │ │ 3 │94年2月3日 │美蒔精品店 │ 3,500│ 述(審訴卷頁47、83至84、 │ ├───┼──────┼──────────────┼──────┤ 118背面、132) │ │ 4 │94年2月9日 │頂好Wellcome北苗店 │ 658│4. 荷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偵 │ ├───┼──────┼──────────────┼──────┤ 查卷頁 26) │ │ 5 │94年2月10日 │亞東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600│5. 荷蘭銀行每期消費帳單 │ ├───┼──────┼──────────────┼──────┤6. 信用卡簽單已逾調閱期限, │ │ 6 │94年3月14日 │Far Eastone Telecommun │ 6,020│ 無法提供(偵查卷頁 25) │ │ │ │Taipei │ │7. 編號35之日期應更正為95年3│ │ │ │ │ │ 月20日 │ ├───┼──────┼──────────────┼──────┤8. 編號33之消費,同天有同金 │ │ 7 │94年4月7日 │友旺寵物商行 │ 850│ 額之退刷紀錄。 │ ├───┼──────┼──────────────┼──────┤ │ │ 8 │94年6月6日 │SHEN SHING TAIPEI │ 790│ │ ├───┼──────┼──────────────┼──────┤ │ │ 9 │94年7月11日 │宴潮活海鮮餐廳 │ 1,700│ │ ├───┼──────┼──────────────┼──────┤ │ │ 10 │94年7月12日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延平│ 3,300│ │ ├───┼──────┼──────────────┼──────┤ │ │ 11 │94年7月17日 │家樂福-天母店 │ 1,647│ │ ├───┼──────┼──────────────┼──────┤ │ │ 12 │94年7月17日 │家樂福-天母店 │ 145│ │ ├───┼──────┼──────────────┼──────┤ │ │ 13 │94年7月29日 │天外天麻辣火鍋 │ 600│ │ ├───┼──────┼──────────────┼──────┤ │ │ 14 │94年8月7日 │神戶燒肉 │ 4,466│ │ ├───┼──────┼──────────────┼──────┤ │ │ 15 │94年8月7日 │橡木桶洋酒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 988│ │ │ │ │公司 │ │ │ ├───┼──────┼──────────────┼──────┤ │ │ 16 │94年8月8日 │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基河 │ 600│ │ ├───┼──────┼──────────────┼──────┤ │ │ 17 │94年9月30日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769│ │ ├───┼──────┼──────────────┼──────┤ │ │ 18 │94年9月30日 │EASYSHOP-三重自強分公司 │ 1,799│ │ ├───┼──────┼──────────────┼──────┤ │ │ 19 │94年10月21日│FORMOSA PET CO TAIPEI CITY │ 850│ │ ├───┼──────┼──────────────┼──────┤ │ │ 20 │94年10月21日│紅蟹將軍 │ 1,210│ │ ├───┼──────┼──────────────┼──────┤ │ │ 21 │94年11月7日 │橡木桶洋酒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 998│ │ │ │ │公司 │ │ │ ├───┼──────┼──────────────┼──────┤ │ │ 22 │94年11月10日│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基河 │ 600│ │ ├───┼──────┼──────────────┼──────┤ │ │ 23 │94年11月10日│川園餐廳 │ 770│ │ ├───┼──────┼──────────────┼──────┤ │ │ 24 │94年11月15日│全國加油站-苗栗站 │ 600│ │ ├───┼──────┼──────────────┼──────┤ │ │ 25 │94年11月26日│明德樂園 │ 1,420│ │ ├───┼──────┼──────────────┼──────┤ │ │ 26 │94年12月31日│四加一旅館 │ 980│ │ ├───┼──────┼──────────────┼──────┤ │ │ 27 │94年12月31日│四加一旅館 │ 1,080│ │ ├───┼──────┼──────────────┼──────┤ │ │ 28 │94年12月31日│川園餐廳 │ 1,150│ │ ├───┼──────┼──────────────┼──────┤ │ │ 29 │95年2月2日 │四加一旅館 │ 1,080│ │ ├───┼──────┼──────────────┼──────┤ │ │ 30 │95年2月2日 │頂好Wellcome孔廟店 │ 860│ │ ├───┼──────┼──────────────┼──────┤ │ │ 31 │95年2月2日 │頂好Wellcome孔廟店 │ 876│ │ ├───┼──────┼──────────────┼──────┤ │ │ 32 │95年2月2日 │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基河 │ 600│ │ ├───┼──────┼──────────────┼──────┤ │ │ 33 │95年3月2日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北苗栗│ 1,740│ │ │ │ │中正 │ │ │ ├───┼──────┴──────────────┼──────┤ │ │ 合計 │ │ 50,204│ │ └───┴─────────────────────┴──────┴──────────────┘ 5.玉山銀行消費明細 ┌───┬──────┬──────────────┬──────┬──────────────┐ │ 編號 │盜刷時間 │ 受騙商店 │ 金額 │ 證據一覽 │ ├───┼──────┼──────────────┼──────┼──────────────┤ │ 1 │92年11月3日 │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第│ 95│1. 被告丑○○之自白(偵查卷 │ │ │ │33分公司 │ │ 頁3至4、11至12、審訴卷頁 │ ├───┼──────┼──────────────┼──────┤ 27至28、46至47、83、97、 │ │ 2 │92年11月4日 │亞東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600│ 118 背面至119、132背面) │ ├───┼──────┼──────────────┼──────┤2. 證人子○○○之證述(偵查 │ │ 3 │92年11月5日 │新竹百客士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 1,215│ 卷頁86至88) │ │ │ │公司 │ │3. 玉山銀行代理人丁○○、范 │ ├───┼──────┼──────────────┼──────┤ 偉樵之指述(審訴卷頁 46至│ │ 4 │92年11月11日│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898│ 47、83、97、118至119、131│ ├───┼──────┼──────────────┼──────┤ 背面至132) │ │ 5 │92年11月14日│友旺寵物商行 │ 1,800│4. 玉山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偵 │ ├───┼──────┼──────────────┼──────┤ 查卷頁 20) │ │ 6 │92年11月19日│亞東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800│5. 玉山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表 │ ├───┼──────┼──────────────┼──────┤ (偵查卷頁 21) │ │ 7 │92年11月28日│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647│6. 信用卡簽單已逾調閱期限, │ ├───┼──────┼──────────────┼──────┤ 無法提供(偵查卷頁16) │ │ 8 │92年11月29日│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基河 │ 600│7. 代理人回報編號12、15是以 │ ├───┼──────┼──────────────┼──────┤ 書面申請,但書面已逾保管 │ │ 9 │92年12月3日 │永立汽車玻璃有限公司 │ 2,600│ 期限銷毀,編號25預借現金 │ ├───┼──────┼──────────────┼──────┤ 是94年7月17日於國泰世華銀│ │ 10 │92年12月7日 │橡木桶洋酒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 988│ 行士林分行的提款機(審訴 │ │ │ │公司 │ │ 卷頁132) │ ├───┼──────┼──────────────┼──────┤ │ │ 11 │92年12月8日 │銢慶(嘉發)加油站 │ 700│ │ ├───┼──────┼──────────────┼──────┤ │ │ 12 │92年12月8日 │玉山商業銀行(書面預借現金)│ 150,000│ │ │ │ │) │ │ │ ├───┼──────┼──────────────┼──────┤ │ │ 13 │93年1月16日 │東森購物 │ 2,560│ │ ├───┼──────┼──────────────┼──────┤ │ │ 14 │93年3月9日 │東森購物 │ 880│ │ ├───┼──────┼──────────────┼──────┤ │ │ 15 │93年5月6日 │玉山商業銀行(書面預借現金)│ 50,000│ │ ├───┼──────┼──────────────┼──────┤ │ │ 16 │93年10月7日 │新光產險-士林 │ 1,750│ │ ├───┼──────┼──────────────┼──────┤ │ │ 17 │93年10月12日│遠傳電信-三重店 │ 5,462│ │ ├───┼──────┼──────────────┼──────┤ │ │ 18 │93年10月25日│大潤發內湖二店 │ 1,570│ │ ├───┼──────┼──────────────┼──────┤ │ │ 19 │93年11月8日 │韓江餐廳 │ 2,453│ │ ├───┼──────┼──────────────┼──────┤ │ │ 20 │93年11月19日│新竹百客士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 1,352│ │ │ │ │公司 │ │ │ ├───┼──────┼──────────────┼──────┤ │ │ 21 │94年6月15日 │橡木桶洋酒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 480│ │ │ │ │公司 │ │ │ ├───┼──────┼──────────────┼──────┤ │ │ 22 │94年6月15日 │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基河 │ 700│ │ ├───┼──────┼──────────────┼──────┤ │ │ 23 │94年6月15日 │安托華汽車用品-內湖批發中心 │ 1,050│ │ ├───┼──────┼──────────────┼──────┤ │ │ 24 │94年7月7日 │頂好Wellcome延平店 │ 378│ │ ├───┼──────┼──────────────┼──────┤ │ │ 25 │94年7月17日 │玉山商業銀行 │ 10,000│ │ ├───┼──────┼──────────────┼──────┤ │ │ 26 │94年8月26日 │臺北國際商業銀行 │ 6,000│ │ ├───┼──────┼──────────────┼──────┤ │ │ 27 │94年9月22日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士林中正│ 3,728│ │ ├───┼──────┼──────────────┼──────┤ │ │ 28 │94年9月22日 │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基河 │ 600│ │ ├───┼──────┼──────────────┼──────┤ │ │ 29 │94年9月22日 │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基河 │ 200│ │ ├───┼──────┼──────────────┼──────┤ │ │ 30 │94年9月23日 │大鼎活蝦餐廳股份有限公司重慶│ 1,685│ │ │ │ │分公司 │ │ │ ├───┼──────┼──────────────┼──────┤ │ │ 31 │94年9月25日 │家樂福-天母店 │ 1,295│ │ ├───┼──────┴──────────────┼──────┤ │ │ 合計 │ │ 253,086│ │ └───┴─────────────────────┴──────┴──────────────┘ 附表二 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預借現金明細 ┌───┬──────┬───────────┬──────┬────────────────────┐ │ 編號 │日期 │犯罪地點 │ 金額 │ 證據一覽 │ ├───┼──────┼───────────┼──────┼────────────────────┤ │ 1 │94年6月6日 │中信銀ATM迪化商圈 │ 10,000│1. 被告丑○○之自白(偵查卷頁3至4、11至 │ ├───┼──────┼───────────┼──────┤ 12、、審訴卷頁27至28、46至47、83、118│ │ 2 │94年9月25日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 │ 15,000│ 背面至119、132背面) │ ├───┼──────┴───────────┼──────┤2. 證人子○○○之證述(偵查卷頁86至88) │ │ 合計 │ │ 25,000│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人甲○○、乙○○ │ │ │ │ │ 之指述(審訴卷頁117背面至119、133) │ │ │ │ │4. 中國信託信用卡「分期預借現金」申請書 │ │ │ │ │ (偵查卷頁100至101) │ │ │ │ │5. 中國信託信用卡消費明細(偵查卷頁139、│ │ │ │ │ 142) │ └───┴──────────────────┴──────┴────────────────────┘ 2.臺北富邦銀行預借現金明細 ┌───┬──────┬───────────┬──────┬────────────────────┐ │ 編號 │日期 │犯罪地點 │ 金額 │ 證據一覽 │ ├───┼──────┼───────────┼──────┼────────────────────┤ │ 1 │93年11月24日│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 20,000│1. 被告丑○○之自白(偵查卷頁3至4、11至 │ ├───┼──────┼───────────┼──────┤ 12、97、審訴卷頁27至28、46 至47、83、│ │ 2 │94年3月22日 │中國農民銀行大同分行 │ 20,000│ 118背面至119、132背面) │ ├───┼──────┼───────────┼──────┤2. 證人子○○○之證述(偵查卷頁86 至88)│ │ 3 │94年3月31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20,000│3. 台北富邦銀行代理人丙○○、戊○○之指 │ ├───┼──────┼───────────┼──────┤ 述(審訴卷頁47、83至84、132) │ │ 4 │94年5月4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20,000│4. 子○○○之信用卡冒刷明細(審訴卷頁135│ ├───┼──────┼───────────┼──────┤ ) │ │ 5 │94年8月10日 │臺北國際商業銀行營業部│ 10,000│5. 臺北富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偵查卷頁22 │ │ │ │ │ │ ) │ ├───┼──────┴───────────┼──────┤6. 臺北富邦銀行消費明細表(偵查卷頁24) │ │ 合計 │ │ 90,000│ │ └───┴──────────────────┴──────┴────────────────────┘ 3.荷蘭銀行預借現金明細 ┌───┬──────┬───────────┬──────┬────────────────────┐ │ 編號 │盜刷日期 │犯罪地點 │ 詐得金額 │ 證據一覽 │ ├───┼──────┼───────────┼──────┼────────────────────┤ │ 1 │94年4月20日 │中國農民銀行大同分行 │ 20,000│1. 被告丑○○之自白(偵查卷頁3至4、11至 │ ├───┼──────┼───────────┼──────┤ 12、審訴卷頁27至28、46至47、83、118背│ │ 2 │94年9月5日 │第一商業銀行建成分行 │ 8,000│ 面至119、132背面) │ ├───┼──────┼───────────┼──────┤2. 證人子○○○之證述(偵查卷頁86至88) │ │ 3 │94年12月27日│土地銀行 │ 5,000│3. 荷蘭銀行代理人己○○之指述(審訴卷頁 │ ├───┼──────┼───────────┼──────┤ 47、83至84、118背面、132) │ │ 合計 │ │ │ 33,000│4. 荷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偵查卷頁 26) │ │ │ │ │ │5. 荷蘭銀行每期消費帳單(偵查卷頁33、38 │ │ │ │ │ │ 、41) │ │ │ │ │ │ │ └───┴──────┴───────────┴──────┴────────────────────┘ 附表三 1.富邦商業銀行消費明細 ┌───┬──────┬───────────┬──────┬────────────────────┐ │ 編號 │盜刷日期 │ 特約商店 │ 金額 │ 證據一覽 │ ├───┼──────┼───────────┼──────┼────────────────────┤ │ 1 │93年9月17日 │金成昌銀樓 │ 23,800 │1. 被告丑○○之自白(偵查卷頁171至172、 │ ├───┼──────┼───────────┼──────┤ 審訴卷頁132背面) │ │ 2 │93年9月29日 │亞東加油站股 │ 600 │2. 證人癸○○之證述(偵查卷頁167至168) │ ├───┼──────┼───────────┼──────┤3. 台北富邦銀行代理人戊○○之指述(審訴 │ │ 3 │93年10月6日 │友聯產物保險 │ 748 │ 卷頁132) │ ├───┼──────┼───────────┼──────┤4. 癸○○之信用卡冒刷明細(卷頁135) │ │ 4 │93年10月6日 │友聯產物保險 │ 1,452 │5. 臺北富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偵查卷頁22 │ ├───┼──────┼───────────┼──────┤ ) │ │ 5 │93年10月6日 │友聯產物保險 │ 727 │6.癸○○消費簽單部分已經超過保存年限(審│ ├───┼──────┼───────────┼──────┤ 訴卷頁132下方) │ │ 6 │93年12月12日│山隆通運頭份 │ 600 │ │ ├───┼──────┼───────────┼──────┤ │ │ 7 │94年1月1日 │開普洋煙酒( │ 1,300 │ │ ├───┼──────┼───────────┼──────┤ │ │ 8 │94年6月1日 │富邦momo X9 │ 4,650 │ │ ├───┼──────┴───────────┼──────┤ │ │ 合計 │ │ 33,877 │ │ └───┴──────────────────┴──────┴────────────────────┘ 2.富邦商業銀行預借現金明細 ┌───┬──────┬───────────┬──────┬────────────────────┐ │ 編號 │日期 │犯罪地點 │ 金額 │ 證據一覽 │ ├───┼──────┼───────────┼──────┼────────────────────┤ │ 1 │93年11月24日│上海商業儲蓄 │ 20,000 │1. 被告丑○○之自白(偵查卷頁171至172、 │ ├───┼──────┼───────────┼──────┤ 審訴卷頁132背面) │ │ 2 │94年2月7日 │新竹國際商業 │ 20,000 │2. 證人癸○○之證述(偵查卷頁167至168) │ ├───┼──────┼───────────┼──────┤3. 台北富邦銀行代理人戊○○之指述(審訴 │ │ 3 │94年2月16日 │誠泰商業銀行 │ 20,000 │ 卷頁132) │ ├───┼──────┼───────────┼──────┤4. 癸○○之信用卡冒刷明細(卷頁135) │ │ 4 │94年3月22日 │中國農民銀行 │ 20,000 │5. 臺北富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偵查卷頁22 │ ├───┼──────┼───────────┼──────┤ ) │ │ 5 │94年3月31日 │中國信託商業 │ 20,000 │ │ ├───┼──────┼───────────┼──────┤ │ │ 6 │94年5月4日 │中國信託商業 │ 20,000 │ │ ├───┼──────┴───────────┼──────┤ │ │ 合計 │ │ 120,000 │ │ └───┴──────────────────┴──────┴────────────────────┘ 附表四 ┌──┬───────────┬───────────┬──────┬─────────┐ │編號│ 新法規定 │ 舊法規定 │個別比較結果│ 理由及根據 │ ├──┼───────────┼───────────┼──────┼─────────┤ │ 一 │第33條第5 款 │第33條第5 款 │舊法第33條第│1.新法第33條第5 款│ │ │罰金:新臺幣1,000 元以│罰金:1元以上。 │5款 │ 規定罰金刑為新臺│ │ │上,以百元計算之。 │ │ │ 幣1,000 元以上,│ │ │ │ │ │ 以百元計算之,新│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廢止前罰金罰│ 法施行後,應依新│ │ │中華民國94年1 月7 日刑│條例第1 條 │鍰提高標準條│ 法第2 條第1 項之│ │ │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依法律應處罰金、罰鍰者│例第1 條前段│ 規定,適用最有利│ │ │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就其原定數額得提高為│ │ 於行為人之法律。│ │ │新臺幣。94年1 月7 日刑│二倍至十倍。但法律依一│ │2.刑法第210 條、第│ │ │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定比率規定罰金或罰鍰之│ │ 339 條第1 項、第│ │ │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數額或倍數者,依其規定│ │ 2 項、第339 條之│ │ │自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 │ │ 2 第1 項之罰金刑│ │ │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 │ │ ,新舊法之最高罰│ │ │高為三十倍。但72年6 月│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現行法規所定│ 金數額相同,但最│ │ │26日至94年1 月7 日新增│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 │貨幣單位折算│ 低數額則以舊法對│ │ │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現行法規所定金額之貨幣│新臺幣條例第│ 被告較為有利,亦│ │ │數額提高為三倍。 │單位為圓、銀元或元者,│2條 │ 即新法並無較有利│ │ │ │以新臺幣元之三倍折算之│ │ 被告之情形,依刑│ │ │ │。 │ │ 法第2 條第1 項之│ │ │ │ │ │ 規定,應適用行為│ │ │ │ │ │ 時之舊法。 │ │ │ │ │ │3.最高法院95年度第│ │ │ │ │ │ 八次刑事庭會議決│ │ │ │ │ │ 議㈠⒈參照。 │ ├──┼───────────┼───────────┼──────┼─────────┤ │ 二 │第67條 │第67條 │舊法第68條 │1.新法施行前,法定│ │ │有期徒刑或罰金加減者,│有期徒刑加減者,其最高│ │ 罰金刑有加減之原│ │ │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 │ │ 因者,新法施行後│ │ │之。 │ │ │ ,應依新法第2 條│ │ │ │ │ │ 第1 項之規定,適│ │ │第68條 │第68條 │ │ 用最有利於行為人│ │ │拘役加減者,僅加減其最│拘役或罰金加減者,僅加│ │ 之法律。本案有法│ │ │高度。 │減其最高度。 │ │ 定罰金刑之加重原│ │ │ │ │ │ 因(如後述之連續│ │ │ │ │ │ 犯、累犯),並無│ │ │ │ │ │ 減輕原因,因新法│ │ │ │ │ │ 就罰金最低度有加│ │ │ │ │ │ 重規定,舊法則無│ │ │ │ │ │ ,新法雖就罰金最│ │ │ │ │ │ 低度有減輕規定,│ │ │ │ │ │ 然減輕後仍較舊法│ │ │ │ │ │ 所定罰金最低度為│ │ │ │ │ │ 高,新法並無較有│ │ │ │ │ │ 利被告之情形,應│ │ │ │ │ │ 適用舊法。 │ │ │ │ │ │2.最高法院95年度第│ │ │ │ │ │ 八次刑事庭會議決│ │ │ │ │ │ 議㈥參照。 │ ├──┼───────────┼───────────┼──────┼─────────┤ │ 三 │第56條 │第56條 │舊法第56條 │1.連續數行為而犯同│ │ │(刪除) │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 │ 一之罪名,均在新│ │ │ │名者,以一罪論。但得加│ │ 法施行前者,新法│ │ │ │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 施行後,應依新法│ │ │ │ │ │ 第2 條第1 項之規│ │ │ │ │ │ 定,適用最有利於│ │ │ │ │ │ 行為人之法律。被│ │ │ │ │ │ 告連續數行為而犯│ │ │ │ │ │ 同一罪名,且均在│ │ │ │ │ │ 新法施行前,因新│ │ │ │ │ │ 法業已修正刪除連│ │ │ │ │ │ 續犯之規定,而應│ │ │ │ │ │ 予數罪併罰,則因│ │ │ │ │ │ 新法並無較有利被│ │ │ │ │ │ 告之情形,應適用│ │ │ │ │ │ 舊法。 │ │ │ │ │ │2.最高法院95年度第│ │ │ │ │ │ 八次刑事庭會議決│ │ │ │ │ │ 議㈣參照。 │ ├──┼───────────┼───────────┼──────┼─────────┤ │ 四 │第55條 │第55條 │舊法第55條後│1.犯一罪而其方法或│ │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段 │ 結果之行為,均在│ │ │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從│ │ 新法施行前者,新│ │ │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一重處斷。 │ │ 法施行後,應依新│ │ │下之刑。 │ │ │ 法第2 條第1 項之│ │ │ │ │ │ 規定,適用最有利│ │ │ │ │ │ 於行為人之法律。│ │ │ │ │ │2.新法刪除牽連犯之│ │ │ │ │ │ 規定,則被告所犯│ │ │ │ │ │ 二罪應予數罪併罰│ │ │ │ │ │ ,新法並無較有利│ │ │ │ │ │ 被告之情形,應適│ │ │ │ │ │ 用舊法之規定。 │ │ │ │ │ │3.最高法院95年度第│ │ │ │ │ │ 八次刑事庭會議決│ │ │ │ │ │ 議㈢參照。 │ ├──┼───────────┼───────────┼──────┼─────────┤ │ 五 │第62條 │第62條 │舊法第62條前│1.犯罪及自首均在新│ │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段 │ 法施行前者,新法│ │ │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裁判者,減輕其刑。但有│ │ 施行後,應依新法│ │ │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 │ 第2 條第1項 之規│ │ │。 │。 │ │ 定,適用最有利於│ │ │ │ │ │ 行為人之法律。被│ │ │ │ │ │ 告之犯罪及自首時│ │ │ │ │ │ 間,均在新法施行│ │ │ │ │ │ 前,因舊法為「必│ │ │ │ │ │ 減輕其刑」,新法│ │ │ │ │ │ 則修正為「得減輕│ │ │ │ │ │ 其刑」,新法並無│ │ │ │ │ │ 較有利被告之情形│ │ │ │ │ │ ,應適用舊法之規│ │ │ │ │ │ 定。 │ │ │ │ │ │2.最高法院95年度第│ │ │ │ │ │ 八次刑事庭會議決│ │ │ │ │ │ 議㈢⒈參照。 │ ├──┼───────────┼───────────┼──────┼─────────┤ │ 六 │第41條第1項 │第41條第1項 │舊法第41條第│1.被告於犯罪時之易│ │ │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1項前段 │ 科罰金折算標準為│ │ │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 │ 舊法第41條第1 項│ │ │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 │ 前段,依修正前罰│ │ │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 │ 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 │幣1,000 元、2,000 元或│育、職業或家庭之關係或│ │ 例第2 條(現已修│ │ │3,000 元折算一日,易科│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 │ 正刪除)之規定,│ │ │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困難者,得以1 元以上3 │ │ 就其原定數額提高│ │ │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 │ 為100 倍折算一日│ │ │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 │ ,則本件被告行為│ │ │在此限。 │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 │ 時之易科罰金折算│ │ │ │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 │ 標準,應以銀元 │ │ │ │此限。 │ │ 300 元折算一日,│ │ │ │ │ │ 經折算為新臺幣後│ │ │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罰金罰鍰提高│ ,應以新臺幣900 │ │ │ │2 條(已修正刪除,該條│標準條例第2 │ 元折算為一日。比│ │ │ │例嗣經廢止) │條 │ 較修正前後之易科│ │ │ │依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或│ │ 罰金折算標準,新│ │ │ │第42條第2項 易服勞役者│ │ 法並未較有利於被│ │ │ │,均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 │ 告,依刑法第2條 │ │ │ │一百倍折算一日;法律所│ │ 第1 項之規定,應│ │ │ │定罰金數額未依本條例提│ │ 適用舊法第41條第│ │ │ │高倍數,或其處罰法條無│ │ 1 項前段規定、修│ │ │ │罰金刑之規定者,亦同。│ │ 正前罰金罰鍰提高│ │ │ │ │ │ 標準條例第2 條等│ │ │ │ │ │ 規定,定其折算標│ │ │ │ │ │ 準。 │ │ │ │ │ │2.最高法院95年度第│ │ │ │ │ │ 八次刑事庭會議決│ │ │ │ │ │ 議㈡參照。 │ │ │ │ │ │3.本案為連續行為,│ │ │ │ │ │ 行為過程中雖跨越│ │ │ │ │ │ 刑法第41條於90年│ │ │ │ │ │ 間該次修正,惟應│ │ │ │ │ │ 以連續行為終了之│ │ │ │ │ │ 時間作為行為時法│ │ │ │ │ │ 。 │ └──┴───────────┴───────────┴──────┴─────────┘ 附表五 ┌──┬─────────────┬──────────┐ │編號│ 名稱 │ 應沒收之物 │ ├──┼─────────────┼──────────┤ │ 1 │信用卡共6張,卡號如下: │信用卡暨背面偽造之「│ │ │匯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 │子○○○」署名5 枚、│ │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 │「癸○○」署名1 枚 │ │ │荷蘭銀行0000000000000000 │ │ │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 │ │ │ │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 │ │ │ │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 │ │ ├──┼─────────────┼──────────┤ │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偽造之「子○○○」署│ │ │書 │名2 枚 │ ├──┼─────────────┼──────────┤ │ 3 │玉山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 │偽造之「子○○○」署│ │ │ │名1 枚 │ ├──┼─────────────┼──────────┤ │ 4 │富邦JCB白金卡信用卡申請書 │偽造之「子○○○」、│ │ │ │「癸○○」署名各2枚 │ ├──┼─────────────┼──────────┤ │ 5 │荷蘭銀行信用卡申請表格 │偽造之「子○○○」署│ │ │ │名1 枚 │ ├──┼─────────────┼──────────┤ │ 6 │匯豐銀行信用卡申請表 │偽造之「子○○○」署│ │ │ │名2 枚 │ ├──┼─────────────┼──────────┤ │ 7 │中國信託信用卡分期預借現金│偽造之「子○○○」署│ │ │申請書 │名1 枚 │ ├──┼─────────────┼──────────┤ │ 8 │中國信託大業高島屋百貨聯名│偽造之「子○○○」署│ │ │卡申請書 │名1 枚 │ ├──┼─────────────┼──────────┤ │ 9 │吉時金 │偽造之「子○○○」署│ │ │ │名1 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