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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張明儀

原告
鴻集晟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梁清祥
訴訟代理人
林正隆律師
被告
李宗熹
被告
德發科技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其霖

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易字第259 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鴻集晟科技有限公司告訴被告李宗熹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亦併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蔚菁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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