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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保險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08 日
  • 法官
    林政佑
  • 法定代理人
    林鎮源、何國華

  • 當事人
    新美齊股份有限公司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保險字第1號原   告 新美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鎮源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志成律師 被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5062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 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 年1 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政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蔡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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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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