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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36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絲鈺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36號

上訴人
立享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莉香
被上訴人
黃詠君
訴訟代理人
曾智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 月1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 年1 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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