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295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295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台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啟輝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劉麗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貳萬陸仟叁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貳萬肆仟玖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