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477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477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卓政儀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台灣整合醫學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雅美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