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6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22 日
- 法定代理人林彭郎、謝夏蘭
- 當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艾森國際設計規劃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613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艾森國際設計規劃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謝夏蘭 ○ 號4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叁萬陸仟壹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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