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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782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782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台靖工程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平志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26樓之1
設高雄市○○區○○○路000號26樓之1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因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士林化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溢收程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理由

一、債權人於民國100 年10月12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程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伍佰元,應予退還。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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