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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942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942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巨思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友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

(二)提出佳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

(三)補列佳華投資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聲請狀上漏載)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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