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70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700號
- 聲請人
- 呂知緯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德恩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事件,聲請公
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德恩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股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股票。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股票,本院將宣告該股票為無效。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 100年度司催字第700號│├─┬───────────────┬──────────────┬───┬────┬───┤│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號│ │ │ │ │ │├─┼───────────────┼──────────────┼───┼────┼───┤│1 │德恩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 0 │1 │1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