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6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322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3222號

聲請人
吳太富
相對人
台北飛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賢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3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 100年度司票字第3222號│├─┬───────────┬───────────┬───────────┬────────┤│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票 據 號 碼 ││號│ │ (新臺幣) │ │ │├─┼───────────┼───────────┼───────────┼────────┤│1 │100年1月12日 │160,000元 │100年1月12日 │TH0000000 │├─┼───────────┼───────────┼───────────┼────────┤│2 │100年1月10日 │150,000元 │100年1月10日 │TH0000000 │├─┼───────────┼───────────┼───────────┼────────┤│3 │99年12月1日 │186,716元 │99年12月14日 │CH764611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