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6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658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6584號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臺灣電波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林山中
相對人
相對人
臺波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碧雲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伍佰伍拾陸萬零柒佰元,其中之新臺幣叁佰叁拾伍萬零柒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7年5 月28日共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 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5,560,700 元,到期日民國98年5 月30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本金3,350,717 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