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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58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58號

聲請人
李蕙珍
相對人
帛瑪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秀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九年度存字第八七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叁佰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聲請人前遵本院99年度裁全字第1775號民事裁定,為免於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3,000,000 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9年度存字第871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現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已同意聲請人領回擔保金,為此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提存書影本、執行處通知函影本各1 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案卷審核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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