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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350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350號

聲請人
千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振隆
相對人
ECAFIL BE.
法定代理人
Marchi Al.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賠償相對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柒佰玖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393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277 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上訴部分,由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7/10,餘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關於附帶上訴部分,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表:100年度司聲字第350號┌───┬──────────┬────────────┬────────┐│審 級│ 項 目 │ 金 額 (新 臺 幣) │ 備 考 │├───┼──────────┼────────────┼────────┤│ │裁判費用 │ 7,490元 │由相對人預納﹙含││ 一 │ │ │聲請支付命令程序││ │ │ │費用1,000 元﹚。│├───┼──────────┼────────────┼────────┤│ │裁判費用 │ 10,740元 │由聲請人預納。 ││ 二 ├──────────┼────────────┼────────┤│ │裁判費用﹙附帶上訴﹚│ 1,500元 │由相對人預納。 │├───┴──────────┼────────────┼────────┤│ 總 計 │ 19,730元 │ │├──────────────┴────────────┴────────┤│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訴訟標的金額: ││﹙一﹚第一審起訴時: ││ 〈A〉ECAFIL BEST SPA INDUSTRIA FILATI﹙下稱ECAFIL﹚起訴時:美金 ││ 20517.42元。 ││ 〈B〉未經減縮聲明部分:美金20346.37元。 ││ 〈C〉經減縮聲明部分:美金20517.42元- 美金20346.37元= 美金171.05元→││ 此部分訴訟繫屬消滅。 ││﹙二﹚第二審部分: ││ 〈D〉千絲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千絲企業﹚上訴部分:美金19618.79元 ││ 〈E〉ECAFIL附帶上訴部分:美金727.58元。 ││二、訴訟標的所占之訴訟費用: ││﹙一﹚〈D〉部分 ││ *第一審訴訟費用:﹙裁判費7,490 元×19618.79/20517.42 ﹚×7/10 = ││ 5,013元→千絲企業負擔。 ││ *第一審訴訟費用:﹙裁判費7,490 元×19618.79/20517.42 ﹚×3/10= ││ 2,149元→ECAFIL負擔。 ││ *第二審訴訟費用:裁判費10,740×7/10=7,518元→千絲企業負擔。 ││ *第二審訴訟費用:裁判費10,740×3/10=3,222元→ECAFIL負擔。 ││﹙二﹚〈E〉部分 ││ *第二審附帶上訴訴訟費用:裁判費1,500元→ECAFIL自行負擔。 ││三、賠償責任及金額: ││﹙一﹚千絲企業負擔:5,013元+7,518元=12,531元。 ││﹙二﹚千絲企業已支付:10,740元。 ││﹙三﹚結論:千絲企業應賠償ECAFIL 12,531元-10,740元=1,791元。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蕭筑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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