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49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490號
- 聲請人
- 國際泛亞數位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信智
- 訴訟代理人
- 羅嘉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敬恒律師
- 相對人
- 泛亞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馬天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00年度存字第一0八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臺北富邦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陸紙( 面額新臺幣壹佰萬元乙紙、壹拾萬元伍張,合計壹佰伍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 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0 年度司裁全字第650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如主文所示台北富邦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合計新臺幣150 萬元為擔保,並以本院100 年度存字第1087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擔保金,爰聲請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提存書、假扣押裁定、執行處執行命令、和解協議書、民事聲請撤回假扣押強制執行狀、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等影本及返還提存物同意書為證。
三、經查,上開聲請事實,業經本院審查上開證據資料,並調閱上述提存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是故,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