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199號

特別清算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馬傲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陳瓊華
代 理 人 蔡清福律師
洪順玉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訊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為特別清算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前段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方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