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199號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199號
- 聲 請 人
- 陳瓊華
- 代 理 人 蔡清福律師
- 洪順玉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訊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為特別清算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前段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聲請人聲請訊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為特別清算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前段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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