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5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54號
- 聲請人
- 徐錫容
- 相對人
- 西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選任臨時董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臨時董事,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2 月25日當庭命聲請人於7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經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