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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9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孫曉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9號

聲請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
法定代理人
邱森祥
相對人
十櫂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十櫂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派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為十櫂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十櫂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又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再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79、80、81條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同法第113 條之規定,於有限公司亦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十櫂有限公司為一人董事之有限公司,負責人陳正謀業於民國96年12月23日死亡,該公司並遭經濟部廢止公司登記在案,而負責人陳正謀之所有繼承人均拋棄繼承,聲請人為維持稅收徵起,爰依法聲請法院選派清算人等語。

三、查相對人十櫂有限公司係一人董事之有限公司,董事即負責人陳正謀業於96年12月23日死亡,該公司並經經濟部於96年7 月10日以經授中字第09635041030 號函廢止公司登記在案,公司章程並未就清算人為特別規定,且陳正謀之所有繼承人(即鐘宙彬、陳東燦)皆已拋棄繼承,亦無證據顯示繼承人與相對人公司經營有何關連等情,有臺北縣政府函、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個人基本資料查詢清單、繼承系統表、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函、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均影本)等件在卷可稽,足認陳正謀之繼承人應無擔任相對人清算人之意願,且相對人已有不能定清算人之情事;又相對人名下並無任何財產,此有公司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明細表附卷可憑,不適宜選派會計師或律師等專業人員擔任清算人;再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本件選派清算人,清算程序與稅務行政單位息息相關,認以選派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較為適當,茲依法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詹佳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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