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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小上字第71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陳麗芬孫曉青俞慧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小上字第71號

上訴人
樟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敦堯
被上訴人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豐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返還被上訴人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時,係聲明請求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0,48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並自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500 元。惟依被上訴人上揭聲明核定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0,480元,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爰依職權裁定返還上訴人溢繳第一審裁判費500 元。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麗芬

法 官 孫曉青

法 官 俞慧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

書 記 官 蔡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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