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小上字第7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小上字第71號
- 上訴人
- 樟宜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敦堯
- 被上訴人
-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古豐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返還被上訴人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時,係聲明請求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0,48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並自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500 元。惟依被上訴人上揭聲明核定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0,480元,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爰依職權裁定返還上訴人溢繳第一審裁判費500 元。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