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3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31號
- 原告
- 力大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茂宏
- 被告
- 永億富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正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份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4 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 年4 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