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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40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古振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40號

聲請人
勝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麒鵠
訴訟代理人
蕭秀如

上列參加人因展豪海事工程有限公司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局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參加人於民國100 年10月19日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 項第1 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限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參加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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