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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68號

返還承攬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王怡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68號

上訴人
勤創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仁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市貿易有限公司、祥華股份有限公司、揚鼎機械工業有限公司間返還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捌拾肆萬貳仟柒佰肆拾肆元(計算式:8,138,824+703,920=8,842,744),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玖佰貳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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