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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智字第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陳燁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智字第2號

原告
亞家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中萍
被告
金玫玳皮件精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第4 款所定之民事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 條定有明文;而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則規定: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復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受被告委託為其皮件品牌JOPA於香港參展乙事設計規劃及施作,原告業已依約完成被告要求之設計,並依被告參展之需求,提出四種版本之設計圖稿供被告交替使用,惟被告竟委由第三人依原告之前開設計,著手施作展場攤位,顯然侵害原告之著作權,爰依著作權法第84條、第88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損害16萬元,並立即停止且不得再使用原告之設計於任何展場等語。

三、經查,原告提起之本件民事訴訟,係屬著作權侵權爭議事件,依前開法條說明,自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除非兩造合意以普通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否則應向智慧財產法院起訴,然綜觀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之事實及所附之證據,並無合意管轄之約定或被告同意原告向普通法院提起本件訴訟之陳述及書證,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 陳燁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智字第2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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