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監字第11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監字第114號
- 聲請人
- 林俊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受監護宣告之人林文進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變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林文進之財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林文進之子,林文進因罹患重度失智症,致無處理自已事務之能力,經鈞院於民國100 年2 月10日以99年度監宣字第234 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指定林玉玲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人並陳報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清冊,亦經鈞院以100 年度監字第42號准予備查在案。受監護宣告人林文進病後均由聲請人之妹林玉玲照顧,並由聲請人支付相關費用,惟聲請人之母親亦已中風長達十年,聲請人長期負擔父母親之養護費用及高額房貸,壓力頗為沉重,故擬聘僱看護照顧受監護宣告人林文進,惟每月所需費用將高達新臺幣3 至5 萬元,聲請人為籌措受監護宣告人之生活照料、醫療費用等支出,爰聲請鈞院許可聲請人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㈠代理受監護宣告之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㈡代理受監護宣告之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民法第1113條、第1101條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北投分處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監宣字第234 號監護宣告、100 年度監字第42號陳報財產清冊等卷宗核閱無誤,堪信聲請人主張為真實。本院審酌受監護人林文進名下確有上開不動產,且既經本院裁准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其日常生活長期需他人照護,聲請人長期支出其醫療、看護及生活費用確有困難,認聲請人主張為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有變賣其財產以籌措生活費用之必要,尚非無據,聲請人聲請變賣上開受監護宣告人林文進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且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1 項、第1103條第2 項規定均有明示,則本件聲請人即監護人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林文進之不動產或就處分所得之金錢,自應妥適管理,並使用於受監護宣告之人照護所需費用,併予敘明。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民法第1103條第1 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土地地號或建物建號暨其門牌號│面積(平方│權利範圍 │ │ │碼 │公尺) │ │ ├──┼──────────────┼─────┼─────┤ │ 1 │臺北市○○區○○段二小段712-│ 7.39 │358/10000 │ │ │12地號土地 │ │ │ ├──┼──────────────┼─────┼─────┤ │ 2 │臺北市○○區○○段二小段755 │ 603.97 │358/10000 │ │ │地號土地 │ │ │ ├──┼──────────────┼─────┼─────┤ │ 3 │臺北市○○區○○段二小段2120│ 5.46 │1/40 │ │ │7 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北│ │ │ │ │投區○○路546 之1 號) │ │ │ ├──┼──────────────┼─────┼─────┤ │ 4 │臺北市○○區○○段二小段2122│ 95.52 │全部 │ │ │6 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北│ │ │ │ │投區○○路546 號6 樓)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