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破更一字第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破更一字第1號
破 產 人 金樺憶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忠義
- 破產管理人
- 顧定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破產終結。
理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條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產法第145 條、第146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破產財團之財產,經破產管理人蒐集接管,共得新臺幣(下同)62萬6,645 元,扣除財團費用後,尚餘57萬3,147元,業已分配各破產債權人完畢之情,有破產管理人提出之支票、簽收單影本等件附卷可稽。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首開規定宣告本件破產程序終結,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