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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破字第12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黃珮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破字第12號

聲請人
張皖蘭

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宣告張皖蘭破產。

選任唐迪華律師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一○一年六月十八日止。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一○一年七月十九日(星期四)上午11時,在本院第六法庭召開。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得聲請法院宣告破產,破產法第57條、第58條第1 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前為第三人科威生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威公司)擔任融資貸款之連帶保證人,因適逢經濟嚴重不景氣,科威公司之營收狀況大幅受到影響導致虧損累累,終陷於無力償還貸款而結束營業,聲請人因而積欠高達新臺幣(下同)186 萬3,000 元之龐大債務,恐終生無力清償完畢,並罹患憂鬱症;又因科威公司之營業額平均每月高於20萬元,且聲請人曾為公司負責人,無法依新施行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處理債務,為此檢具聲請人之診斷證明書、科威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財產狀況說明書、債務人清冊、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及債權人清冊、財產目錄、98至99年度財政部國稅局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等件,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破產法第63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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