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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房屋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05 日
  • 法官
    林政佑黃欣怡王怡雯

  • 上訴人
    吳志誠即雅羅藝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207號上 訴 人 吳志誠即雅羅藝軒 曹玄即哇莎韓國現烤魷魚 韋永濤即石洞個性飾品專賣店 金湯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中全 上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 複 代 理人 張運弘律師 上 訴 人 陳洛琳即創作無極限Majastic 969 飾品店 李志立即晟宏帕斯迪義大利麵屋 王文德即W 上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梁燕妮律師 葉建偉律師 上 訴 人 水心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偉彥 被上訴人  南方水岸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加渝 江春貴 訴訟代理人 楊久弘律師 複 代 理人 羅詩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6 月1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上訴人「南方水岸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周加渝」之記載,應更正為「南方水岸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周加渝、江春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黃欣怡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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