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3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36號
- 聲請人
-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世界
- 聲請人
-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Victor Hs.
- 聲請人
- 謝諒獲
- 相對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秀蓮
- 相對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安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章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所稱法院,係指受理回復原狀之聲請、再審之訴、異議之訴等訴訟之受訴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7年臺抗字第403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0 年6 月13日向本院所提債務人異議之訴,經分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638 號事件,業由本院裁定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自應專屬受移轉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