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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60號

變換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王怡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60號

聲請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理人
劉千綺
相對人
又勝興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宗應
相對人
林徐慶容

上列當事人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存字第819 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存字第819 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即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3年度甲類第7 期債票,面額新臺幣貳拾萬元壹張,准以新臺幣貳拾萬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7年度甲類第6 期債票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 條亦予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鈞院97年度裁全字第318 號裁定命聲請人以新臺幣(下同)20萬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3年度甲類第7 期債票供擔保後得假扣押,是聲請人供擔保後,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存字第819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現因該債票即將屆期,亟需領回辦理還本手續,爰依法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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