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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1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孫曉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18號

原告
恆毅園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自得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捌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仟貳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柒佰伍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佳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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