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年度補字第二○○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補字第二○○號
- 原告
- 郭阿萬
- 原告
- 陳阿甘
- 被告
- 通豪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薺臨原名張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因財產權起訴,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應以同法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