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1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11號
- 原告
- 郭馬金桂即宏益工程行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佰達寵物用品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伍拾捌萬捌仟伍佰壹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參佰玖
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
幣伍仟捌佰玖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