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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9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馬傲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92號

原告
宏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文榮
原告
柏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文榮

一、上列原告等與被告安家帝景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等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6,830 元。

㈡原告等未在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從送達相關文書予被告。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66 條第1 項第2 款、第121 條第1 項規定,定期命原告等補正。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方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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