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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1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林尚諭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19號

原告
力大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茂宏

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億富企業有限公司收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

佰捌拾捌萬伍仟伍佰伍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玖

仟伍佰壹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叁萬玖仟零壹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尚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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