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1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19號
- 原告
- 力大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茂宏
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億富企業有限公司收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
佰捌拾捌萬伍仟伍佰伍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玖
仟伍佰壹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叁萬玖仟零壹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