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0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02號
- 原告
- 許明賢
- 被告
- 頂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坤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董監事身分係基於與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而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最高法院97年度臺抗字第820 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即得以免除遭國稅局追繳欠稅之不利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柒拾玖萬零貳佰柒拾柒元(計算式:2,581,707+208,570=2,790,277),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