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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年度補字第五一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4 日
  • 法官
    孫萍萍

  • 當事人
    景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補字第五一三號原   告 景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根德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統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王繼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貳拾玖萬叁仟零伍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叁仟陸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書 記 官 劉晏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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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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